北京建筑新规: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责任
导读:
北京建筑新规即《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实施,新规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提出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等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责任的知识。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规定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影响工程质量最重要的参建主体,其质量责任应当是总体的、全面的。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规约较少,许多建设单位尤其是一些商品房开发商忽视工程质量,只管投资建房、售房收益,导致各类质量问题频发。
为了引导建设单位主动参与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进行了系统的制度设计:
一方面强调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的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
另一方面,明确建设单位在不同建设阶段的质量责任,避免责任缺失。在建设前期,要求建设单位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费用,科学确定建设工期,禁止肢解发包、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在勘察设计阶段,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建设单位对自行采购的材料组织到货检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见证检验;在竣工验收阶段,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在单位工程自检、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保修使用阶段,规定建设单位承担保修第一责任等。
建设单位的监理责任
合理界定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对于促进监理行业发展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1、在明确监理责任的同时,赋予了监理单位与责任相当的权力,旨在改变当前监理单位责任无限权力却非常有限,未能按监理制度设计初衷发挥对工程质量监督作用的局面。
《条例》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一方面强调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对进场建筑材料进行审查,对重要建筑材料检验进行见证,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单位工程质量竣工进行预验收等监理责任;另一方面赋予监理单位对进场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要求施工单位退场的权力;对出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停工整改和在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等权力,以提高对现场工程质量管理的话语权和管控能力。
2、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市监理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建立以行业协会自主管理为主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度,解决北京市注册监理工程师严重不足的实际问题,同时加强对于注册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监理人员的有效管理,规定岗位任职条件,确保能力和所从事的岗位要求相符,强化监理责任落实。
3、设计了更具操作性的罚则,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责任的行为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一系列制度设计将更加有利于规范监理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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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规定
《条例》将北京市已推行并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强制度落实力度。按照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的原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供应的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行为进行承诺,承诺书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存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永久保存。
同时,《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通过设置永久性标识,对五方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公告公示,一旦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意味着今后“楼倒倒”“楼脆脆”等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将终身难逃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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