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油站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导读:
闽国土资函〔2005〕313号
连江县、永定县国土资源局:
连国土资[2005]147号和永国土资函[2005]33号关于加油站用地有关问题的请示函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9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2]351号)和《福建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加油站网点布局与用地审批衔接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5]8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在2001年5月14日《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加油站依法取得的行政划拨土地,如经营主体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且该加油站符合城市规划和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的,可以由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商业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在《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实施之前,经批准使用和租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加油站,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经营者已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应责令其限期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商业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的,按违法用地处理。逾期不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依法收回土地。
三、对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加油站,经省经贸部门批准改建、扩建和迁建,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建、扩建和迁建,要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据加油站设计规范和批准的设计,从严核定用地面积,杜绝盲目比规模、比豪华的现象。
四、加油站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应由国土资源部门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宗地评估,并在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出让金数额,协议出让结果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0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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