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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宁夏危险废物库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9:50:11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建设宁夏危险废物库有关问题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3-12生效日期:2001-03-12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函[2001]4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在宁夏放射性废物库区建设宁夏危险废物品库的请示》(宁环发[2001]014号)收悉。
关于建设宁夏危险废物库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2 生效日期: 2001-03-1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1]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在宁夏放射性废物库区建设宁夏危险废物品库的请示》(宁环发[200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应当尽快无害化处置,不宜长期贮存。确有个别种类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的危险废物需要贮存的,应由产生单位负责。
  二、把多种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贮存在一个场所是不安全的。而且把危险废物贮存库建在放射性废物库区具有很大风险。
  鉴此,我局不同意你局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
200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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