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事项会审办法(试行)
导读:
为切实改进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增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转变机关作风, 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公职人员的服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 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关于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分管副厅长负责,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牵头,有关处(室、局)参加。
二、会审范围:
1、建设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
2、采矿权审批;
3、省补助的土地开发项目资金分配;
4、地勘项目经费分配;
5、政策性文件的制定;
6、省厅立案的违法案件的处理。
三、会审时间:
农用地转用和采矿权审批原则上每月会审一次,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一上午。
四、会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 推行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
2、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浙江省矿产资源及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土地、矿产资源“十 五”规划、计划。
4、审批项目内容涉及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承载条件。
五、其它:
1、报送。所有审批项目均由办事大厅窗口受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将审批件直接 送至有关处室。
2、受理。审批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值班人员要与窗口工作人员一道要对报送件进行认 真初审,对资料齐全的,填写审批资料收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送件人作为收据,一份连同 送审资料在半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件递至相关业务处室;对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 提出所要补办的材料。
3、建立窗口值班制度。每个工作日下午由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土 地利用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管理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 量处、地质环境处、地质勘查处、执法监察局、科技教育处、监察专员办公室等15个处(室 、局)轮流安排副处级干部到窗口值班,负责处理窗口日常工作。
六、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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