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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补偿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8:52:49 人浏览

导读:

衢政办发[2006]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国土局、市电力局制定的《衢州市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衢州市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

衢政办发[2006]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局、市电力局制定的《衢州市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衢州市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补偿办法
市国土局 市电力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

  为保障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衢州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电力线路工程的设计勘测与施工建设。

  二、电力线路杆基、塔基占地补偿标准

  电力线路杆基、塔基建设占用土地的补偿,按《浙江省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浙计经[1998]215号),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建成后所占土地归电力主管部门使用,但不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一)杆基、塔基占地面积的计算及补偿。自立塔、钢管塔的塔基占地面积按塔基基础露出地面部分的外边线计算;拉线杆(塔)的基础占地面积按每基杆(塔)5平方米计算,不带拉线电杆的按每基1平方米计算。杆基、塔基占地部分的补偿标准执行当地政府的区片综合价。

  (二)杆基、塔基占地面积以外开挖土方造成损失的补偿。因施工需要,杆基、塔基基础底部浇筑时开挖的面积会超出基础占地面积,对该部分造成损失的补偿标准:市区范围内种植0.2亩以上成片盛产期柑桔(胡柚)的耕地按14000元/亩(含土地复耕费2000元/亩)予以补偿;其它属耕地的根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不同,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并按2000元/亩补偿土地复耕费;非耕地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只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不补偿土地复耕费。

  (三)杆基、塔基开挖土方向外堆土、施工堆放沙石料等压覆植被造成损失的补偿。因施工需要,塔基、杆基开挖土方向外堆土、堆放沙石料等物资时,会出现压覆植被的情况,对这部分造成损失的补偿标准:地面青苗和附着物的损失,按“先踏勘、再施工、后补偿”的原则,视受损程度按实补偿,市区范围内种植0.2 亩以上成片盛产期柑桔(胡柚)的耕地按6500元/亩(含土地整理费500元/亩)补偿;其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视受损程度进行补偿,属耕地性质的土地追加补偿土地整理费500元/亩,非耕地类的不追加补偿土地整理费。青苗和附着物受损程度由所在乡(镇)、村会同电力部门的政策处理人员共同进行鉴定评估。

  三、电力线路施工造成的损失补偿

  电力线路立塔架线过程中,对沿线造成地面青苗及附着物局部损失的补偿方式:按“踏勘、施工、评估、补偿”的原则,视受损程度按实补偿;青苗和附着物受损程度由所在乡(镇)、村会同电力部门政策处理人员共同进行鉴定评估;补偿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受损程度执行。

  四、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涉及的建筑物拆迁

  电力线路通道和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能满足电力建设安全距离的,应予以拆迁。建筑物拆迁范围由项目设计单位计算后确定。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房屋拆迁标准执行。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指标由所在市、区国土部门负责落实。

  五、电力线路工程涉及各类管线迁移的补偿

  电力线路工程建设中涉及市建设局、广电总台、电信公司、长途电信传输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的各种管线迁移,按市政府办公室[2002]112号抄告单规定执行。补偿标准如下:

电力线路工程涉及各类管线迁移的补偿标准[page]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高压杆 3000元/根

  低压杆 2000元/根

  电讯杆 2000元/根 含光缆

  电视线杆 1000元/根 有光缆2000元/根

  铁塔 10000—15000元/座

  地下光缆 20000元/公里

  广播杆 200—500元/根

  变压器 2000—3000元/台

  拆迁地块内由政府直接投资的各种管线,不予补偿。

  六、加强电力线路建设的规划和控制

  市、区规划部门应加强对电力线路工程的规划工作,协调处理好电力线路建设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区、乡(镇)规划之间的关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对经依法批准的电力项目的所址、路径加以保护;如确需在保护区域内重新进行规划定点、植树造林和采矿等,须事先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严格按规定标准做好政策处理工作

  电力线路沿线的区、乡镇(街道)应积极支持电力线路工程建设,负责协调所辖区域内的政策处理工作,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发展改革、国土、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交通、林业、邮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协同做好政策处理工作,努力为电力线路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

  八、其他

  各县(市)政府和电力主管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制定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工程的政策处理办法。

  本办法由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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