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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缴2004年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8:13:41 人浏览

导读:

穗建造价[2005]2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文)和市建委《关于缴纳2004年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穗建筑[2005]253号文)精神,工程定额测定费(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

穗建造价[2005]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文)和市建委《关于缴纳2004年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穗建筑[2005]253号文)精神,工程定额测定费(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在建设项目投资中提取收费标准为建安工作量的10/00.该项经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管理,由建筑企业(即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和装修等企业)代收,再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缴费手续,交费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6月收缴上年度的经费。我站今年6月份以来,收取各施工企业2004年度工程定额测定费。目前尚有个别单位迟迟不予交缴,请未交缴2004年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单位带2004年度的建安工作量报表,尽快到我站办理清算交款手续,拒不交纳者我站将上报有关部门查处。

  附件:

  广州市建委《关于缴纳2004年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穗建筑[2005]253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ΟΟ五年十二月七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穗建筑[2005]253号

  关于缴纳2004年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和省建设厅《关于缴交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粤建价函[2005]69号文),工程定额测定费(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在建设项目投资中提取,收费标准为建安工作量的10/00.该项经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管理,由建筑业企业(即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和装修等企业)代收,再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属建筑业企业及各区属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市政、修缮、园林、装修等企业),均按建安工程量10/00提取,直接到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交费手续。

  二、增城市、从化市所属二级以上(含二级)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市政、修缮、园林、装修等企业),按建安工程量10/00提取,到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交费手续。三级建筑业企业按建安工程量10/00提取,缴交所属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各县级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将其中的30%上缴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三、在本市从业的部属、部队、省外、境外的施工企业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在广州地区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0/00提取工程定额测定费,直接到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缴费手续。

  四、广东省内各市、县进入广州地区的施工企业,按在我市完成建安工程量的0.50/00提取定额测定费,直接到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办理缴费手续。

  五、应向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缴费手续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于5月30日至6月3日带2004年度的施工企业完成建安工作量年度报表,到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10楼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财务室办理缴费手续,电话:83630663.六、凡未按规定上缴和缴纳2003年度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单位,一律要补交,特别是已开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后,还未缴款的单位,要在6月3日前进行缴款,违者将报有关部门查处。

  七、根据广州市财政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在缴费时,凭本单位上年度的施工产值年度报表,到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开具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通知书,再到工商银行交费。[page]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ΟΟ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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