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规范成都市投资市场的指导意见
导读:
成府发〔2001〕132号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保证成都市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投资行为,建立和完善投资市场监督管理制度,现就规范成都市投资市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 对投资市场监管的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投资市场监管措施
对投资市场的监管,现行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文件。
(一)逐步实现对投资市场监管规范化、制度化和定量化。以规范化、制度化来确保投资市场监管工作的有序进行;以定量化来衡量被检查者的行为和处罚依据。
(二)建立健全监管处罚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投资者,市场监管机构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外,还要公布名单,予以警示。对产生严重后果的投资者要实行有限期直至无限期的市场禁入 制度。
(三)推行工程建设信誉评价和公示制度。各市场监管机构要建立分类信誉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数据管理系统,对承担工程建设的承包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开发布。对履约差、信誉低的承包商,应视其情节实行一定时期一定范围的市场禁入。逐步建立风险和信誉约束机制。
(四)大力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把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纳入规范化轨道。
(五)制定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行业协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通 过制定规范和标准,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评定。同时对中介服务机构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
三、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地区规划和行业规划,结合市场供求变化以及有关投资政策,建立投资市场预警系统,及时发布市场和政策信息,提供国家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的目录,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严格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为保证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行之有效,监管部门要设立公开电话,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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