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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23:24:00 人浏览

导读:

惠府[200l]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惠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三月九日惠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

惠府 [200l]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惠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同级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交易中心的运作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进行监察,依法查处工程交易活动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为招标人(投资业主)和投标人提供信息、场所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进驻交易中心办公提供必要的条件,使工程招标投标和直接发包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交易中心的设立应当遵循同一市、县(市、区)城市建立一个交易中心的原则,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的市、县(市、区)交易中心以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设立相关的交易中心。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或直接承发包等交易活动,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进入交易中心场内,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一)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土建、水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消防、防雷等工程;

  (二)工业、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邮政、通信网络、仓储等专业工程;

  (三)环保、市政、园林、仿古建筑、供热、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工程;

  (四)大型土石方开挖填运、户外广告标牌施工安装等工程。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场外交易。

  第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采用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方式。其中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第七条 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应实行招标发包。

  (一)需要统筹安排的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的,实行项目总承包招标。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 l0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发包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仿古建筑工程;以及工程发包价款在 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邮政、通信网络、仓储等专业工程,均应实行建设监理招标。

  (三)城市主干线、广场、交叉路的主要建筑物、城市重要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工业小区、城市主要街道的景观和广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园林、仿古建筑、以及重点建设工程,均应实行设计招标。

  (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 l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和居住小区或工程发包价款在 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装饰、户外广告标牌、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仿古建筑等工程;以及工程发包价款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邮政、通信网络、仓储等专业工程,均应实行施工招标。[page]

  (五)耕地开垦面积l00亩以上,开垦资金50万元以上的耕地开垦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六)所需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实行设备采购招标。

  招标人进行上述总承包、勘察设计、设备采购、耕地开垦的招标发包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和直接发包按国家、省及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公开招标时,符合资格的投标法人申请超过8名时,招标人在交易中心的见证下,投标可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8名为正式投标人,符合资质的法人申请投标不超过8名时,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但不得少于4名。当合格投标人不足4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为确保工程质量,继续推进施工企业创优良样板工程工作的深入,对获得省、市优良样板工程荣誉称号和本市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的施工企业,当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条件时,可按相应专业优先作为特定投标法人,参加工程发包价款在500万元以上(含市政基础设施)或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 8000平方米以上,以及交通、水利等其他专业工程发包价款在 l000万元以上的投标活动,作为继续创优的奖励机会。

  第九条 特定投标法人应优先安排获得省级优良样板工程的施工企业,然后再安排获得市级优良样板工程和获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的施工企业。

  招标人在确定投标企业数量超出8名时(含8名),对所有报名符合投标条件的具有优良样板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获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施工企业,应按前款顺序选取不少于4名作为特定投标法人。其他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法人,在交易中心的见证下随机抽取。

  如获奖施工企业中标,应将中标工程安排给获奖的项目经理管理,当该项目经理资质不符合中标工程条件时,中标施工企业可另行安排符合该工程资质的项目经理管理。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不再安排该项优良样板工程作为特定投标人的奖励机会。奖励机会期限在2年内有效。

  第十条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投资业主)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一)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建设工程项目,本省符合资质条件潜在投标人不超过l0名的;

  (二)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三)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四)外商和国内私人独资、捐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以及独资或捐资者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4名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法人参加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招标人(投资业主)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发包:

  (一)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自用的建设工程,其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建设要求的,可 以申请自行承担相应的任务;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等 不宜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

  (三)外商和国内私人独资、捐资的建设工程,投资业主或捐资 者要求直接发包的(不含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规定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招际人(投资业主)应按工程隶属关系向所管辖的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由交易中心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相应的承发包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age]

  (一)已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取得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领取该项目的批准计划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按规定已办理了委托建设监理手续;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批准;

  (六)已领取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七)具有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效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投资业主)按下列要求进行交易活动:

  (一)市辖工程(含各县、市、区和市外驻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投资业主)在填写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或者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后,直接报市交易中心,由市交易中心按有关审批程序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发布招标信息和完成交易活动。

  (二)惠城区属建设工程,其招标人(投资业主)在填写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或者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后,由惠城区招标管理机构审批后转报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发布招标信息和完成交易活动。

  (三)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管理区的建设工程,其招标人(投资业主)在填写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或者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后,由项目所属的工程管理机构(城建办)审查后转报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发布招标信息和完成交易活动。

  (四)各县(市、区)、乡镇建设工程,其招标人(投资业主)在填写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或者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后,直接报县(市、区)交易中心,由项目属地交易中心按有关审批程序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发布招标信息和完成交易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或者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由招标人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交易中心领取。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地点、工程名称、建设规模、招标方式、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要求投标企业的条件,报名起止日期等。

  第十六条 招标人的招标信息应当由交易中心统一通过交易中心信息网络,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投标法人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信息定期在每周三、五上午9时至11时30分,在市、县(市、区)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厅内准时发布。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按下列要求完善服务运作程序,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一)市、县(市、区)交易中心应围绕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目标,按规定完善信息、场所、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三大功 能,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和标底审核制度,坚持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评标、定标由有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委托有招标资格的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二)为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从项目登记、招标投标、合同审查鉴证、办理工程直接承发包审批、施工许可证发放等“一条龙”的优质服务。

  (三)一般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易,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工程交易,按工程隶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四)自觉接受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须凭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进场开展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持有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资格证书》的市外施工企业,可到市、县(市、区)交易中心办理进场证手续,领取进场证。

  进场证数量的确定,由交易中心根据各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和其他因素具体核定。[page]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由市、县(市、区)交易中心印制。

  第二十二条 办理进场证的程序:

  (一)到交易中心领取《交易进场申请表》;

  (二)按表内所列内容填好加盖本企业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人印鉴,并附上持证人两张1寸免冠正面照片送交易中心。

  (三)经市、县(市、区)交易中心查验合格后,由交易中心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通知持证人前来领取进场证。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明标暗投,分报价投标定标和量化综合评分定标;工程结算原则上按中标价一次包干。具体实施办法按惠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专业工程可根据其本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其评标定标须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定标应当采用评分、记名投票或者其他公平可行的方式评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项目的标底或者直接发包的工程价款,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报项目招标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招标项目标底或者直接发包的工程价款由招标人(投资业主)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审定;属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发现有不列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会同同级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停止其一切交易活动。

  (一)建设工程不具备招标发包条件擅自招标发包的;

  (二)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或直接发包的;

  (三)招标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招标的;

  (四)承揽工程任务的单位弄虚作假,或出卖、转借证书等违法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和该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或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交易中心场外擅自承揽建设工程的,所签合同无效。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和停止其投标及承接工程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由于管理不善,被通报批评或者参加投标时出现废标的,由项目隶属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停止该企业的投标资格或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策划和唆使招标人规避招标投标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的;

  (三)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

  (四)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和拒绝招标人申请招标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惠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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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惠州市建委惠市建字[1998]126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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