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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23:07:04 人浏览

导读:

川建价协[2001]17号二○○一年十月十七日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的行为,保障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建设部令第74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和建设部第75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川建价协[2001]17号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的行>为,保障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建设部令第74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和建设部第75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工程咨询单位讨论同意,特制定本公约。

  一、本公约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督执行。

  二、凡取得建设部或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以及取得咨询执业注册资格的个人(以下简称造价人员)应遵守本公约。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自觉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各方权益,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信誉。

  四、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不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不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转让、伪造、涂改、出租、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不与无资质单位联合、挂靠,不将承缆的业务委托给非本单位或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执行。

  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不弄虚作假、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

  六、树立企业品牌意识,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保密管理、资料积累、档案管理等制度,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执业水平,确保行业工作水准,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七、咨询收费严格执行《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川价字费[2000]102号),不得抬高收费和恶性压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

  八、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其造价从业人员应增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意识,经常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相互学习、相互支持,以求共同进步与发展。

  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建设部第74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75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和本公约的规定。凡有违背有关规定的,经协会调查核实后,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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