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
导读:
核心内容:即使我国政府运用法律等手段改善妇女的权益状况,有《婚姻法》、《继承法》等对所涉及妇女相关权益的一般性规定,也有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一专门基本法对妇女权益的全面保护和具体落实,但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在我们的社会中侵害妇女权利的现象随处可见。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家庭暴力时有发生
在当今社会,有许多女性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中,她们不仅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而且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摧残。在一篇新闻专稿中就报道过这样的事实:张女士生完孩子刚两个月,因孩子小,住房挤,她便将丈夫家来的亲戚安排住在了客厅,丈夫嫌她没把客人安排在卧室,便毒打了她一顿,不仅打青了眼睛,还将她浑身打得青紫。
从这一事例中明显可见,妇女的权益在家庭中经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家庭暴力是目前侵害妇女权益的最突出问题,因家庭琐事,丈夫大打出手、暴打妻子的案例很多,可以说,家庭暴力已成为威胁妇女人身安全、践踏妇女人权的首要因素。
二、性别歧视普遍存在
妇女在社会的很多领域中处于劣势,都受到严重的性别歧视。在就业方面,女性要承担比男性更大的就业压力,因为女性的工作岗位明显要狭隘很多。
同时妇女参政的比例也明显低于男性,很多妇女被排斥在政治圈外。在哈尔滨市某大学举办的“毕业生招聘大会”上,一家企业在招聘广告上赫然标明“只招男生,女生免谈”,令到场的女大学生们气愤不已。
此外,男女两性在单位的职位等级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调查显示,男女两性在单位的职位等级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一个单位60。7%的妇女都处于职务较低的等级,男性获得职位晋升的机率也远远高于女性。
可见,妇女在社会中还处于弱势地位,对妇女的歧视现象也特别严重。之所以有歧视存在,主要是因为人们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对于女性应当承担的角色和任务,众多的社会成员依然把它归之于私人领域,这一切都严重侵害了妇女的权益。
三、性骚扰、性暴力屡见不鲜
妇女由于自身生理原因,是一个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在社会中,妇女遭到的性骚扰、性暴力现象屡见不鲜。
《中国妇女报》就曾报道一位十九岁的少女被网友轮奸;同时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人员进行了调查,发现有84%的人表示曾经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107人(占调查人数的63%)遭受过两次以上的性骚扰,有152人(占调查人数的90%)表示她们知道周围其他女性也受过性骚扰。[page]
从这些案例和数据中让我们很清楚的看到,妇女同胞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尤其是性暴力行为严重侵犯了女性性利益的自主支配权,对妇女的身心与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妇女需要社会更多的关心与尊重。
综上可见,当前妇女权益仍然受到很大的侵害,妇女相对与男性的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为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一下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以使我们的妇女同胞能够真正撑起“半边天”。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卖淫罪的帮助行为……【详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记者日前从全国妇联权益部了解到,近年来,我国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的遏制,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
目前,农村妇女仍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维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和
宁城县在执行一法一规定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在招工、毕业生分配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坚决禁止在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保
日前,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倡议成立了中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专门工作组。中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专门工作组确定的行动目标为:建立中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维
未成年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法
女性高级教师若在56岁依旧不能办理退休的,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局进行举报。根据我国国务院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
儿童不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儿童初次办理身份证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初次办理身份证是不可以异地办理的。异地办理仅限于补办和换领身份证。
小孩上户口需要父母本人去。孩子上户口时,监护人必须有一方在场。登记户口需要孩子本人到场,其监护人携带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任意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