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遭受家庭暴力,离婚时可要求精神损失吗?
导读:
曹某(女)与郑某于2007年10月相识恋爱,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较好,2009年后,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甚至打架,郑某并且出现了家庭暴力倾向,经常对曹某大打出手。2010年4月15日,双方因故再次发生纠纷,郑某用木板将曹某致伤,造成曹某右腕关节活动部分丧失,伤残程度10级。曹某因无法忍受郑某不断增长的暴力倾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郑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郑某实施家庭暴力将曹某致残,侵犯了曹某的人身权益,依法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曹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郑某的行为对曹某造成了一定伤害,曹某要求郑某支付精神抚慰金,应予以支持,赔偿数额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考虑曹某的伤情综合确定。最终,法院判决:曹某与郑某离婚,郑某赔偿曹某精神损失4000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随着因家庭暴力、外遇出轨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的增多,离婚损害赔偿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究竟哪些离婚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呢?离婚损害赔偿是因一方的过错导
曹某(女)与郑某于2007年10月相识恋爱,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较好,2009年后,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常为家庭琐事发
曹某(女)与郑某于2007年10月相识恋爱,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较好,2009年后,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常为家庭琐事发
未成年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法
女性高级教师若在56岁依旧不能办理退休的,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局进行举报。根据我国国务院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
儿童不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儿童初次办理身份证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初次办理身份证是不可以异地办理的。异地办理仅限于补办和换领身份证。
小孩上户口需要父母本人去。孩子上户口时,监护人必须有一方在场。登记户口需要孩子本人到场,其监护人携带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任意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