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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人身自由权方面有哪些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6 00:01:26 人浏览

导读:

妇女人身自由权方面有哪些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人身自由权的规定包括:第37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39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

  妇女人身自由权方面有哪些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人身自由权的规定包括:第37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39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等保障渠道,要共同维护妇女的这项权益;第4l条“禁止、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活动”。

  妇女的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妇女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妇女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更是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如果没有人身自由,就根本谈不上享有其他权利。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仍时有发生,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拐卖犯罪集团化、跨国拐卖、拐卖婴幼儿等,严重地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毒瘤。在一些地方,由于落后的传统观念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辱骂、围攻、殴打解救人员,甚至发生将解救人员作为人质扣押、毁坏解救人员交通工具的事件,有的还酿成打伤、打死解救人员的恶性案件。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这种现象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工作中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协调、督促、检查,帮助解决人、财、物的职责;公安部门负有执行解救工作的职责;民政、劳动保障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善后安置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善后工作。社会公众要尊重被拐卖、绑架妇女的意愿选择,不得予以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决不仅仅是宪法和其他法律的重复,而是国家从更有效地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遏制当前侵犯妇女人身自由权利的现象日趋严重的发展态势,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来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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