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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0 21:47:40 人浏览

导读:

每个公民都享有其法定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任何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是要受到处罚的,那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有哪些?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区别在哪?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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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有哪些

  (一)侵害身体自由权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四种:

  1、非法限制、拘禁公民身体。

  2、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动,也为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例如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

  3、妨害公路通行。对于公路的一般使用为一种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属自由的侵害,为非法行为。

  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为公民传达意思的手段,系公民身体自由即行为自由的范畴。

  (二)侵害精神自由权

  大体包括以下两种违法行为:

  1、欺诈胁迫

  欺诈是故意以使他人陷入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胁迫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和手段预告风险而使人产生恐怖的行为。欺诈和胁迫,均妨碍、干涉、限制公民正当的思维,使其陷入错误的观念,应为侵害自由权的违法行为。

  2、虚伪报告及恶意推荐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劝告、通知、介绍等所发生损害,不能认定为是侵害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故意使人陷入错误而进行虚伪报告或恶意推荐者,是对精神自由权的侵害,为违法行为。

  二、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区别在哪

  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如下:

  1、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侵害将生命权人的生命终止。而健康权则是以维护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状态为根本内容,而不以人的生命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2、侵害生命权的必然后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终止,人的生命活动不再延续,生命安全利益遭到根本损害。而违法侵犯健康权则完全不同。健康权遭到侵害,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坏,但经过治疗,可以完全恢复健康或部分恢复健康,即使不能恢复健康,但生命终究没有丧失的危险。这是生命权与健康权最明显的区别,即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3、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亦有所不同。这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对劳动能力进行补偿上。生命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丧失生命,自然也就不存在劳动能力的补偿问题。

  三、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

  1、通信自由权: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侵犯人身自由权包括侵犯身体自由权和侵犯精神自由权,侵犯身体自由权最常见的就是非法拘禁等行为,侵犯精神自由权主要表现为欺诈胁迫和虚伪报告。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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