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哪些严重失信行为将被禁贷公积金
导读:
个人有哪些行为将会被禁止公积金贷款?企业有哪些行为将不被出具合法证明。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作出了规定,单位和个人不良信用信息使用期限,严重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一般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自2015年12月24日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宁金管[2015]84号)正式对外公布施行。其中,8种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将被禁贷,6种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将不被出具合法证明。
管理中心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按以下标准划分为三类:
(一)个人信用信息
1、严重失信类
(1)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的;
(2)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信用卡逾期未还清的;
(3)商业贷款最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助学贷款除外);
(4)信用卡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年费除外);
(5)近5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6)近2年内有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行为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7)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8)管理中心认定的应该进入严重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
2、一般失信类
(1)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
(2)商业贷款最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助学贷款除外);
(3)信用卡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年费除外);
(4)近3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的:
(5)有处理完毕的债务纠纷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6)管理中心认定的应该进入一般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
3、正常类
未归入严重失信类和一般失信类的。
注意:
南京市公积金中心将对失信行为相应采取限制办理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的惩戒措施。个人在信用信息分类中被归为严重失信类的,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已办理贷款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处置。
另外,个人近5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所有提取业务。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行为的,只允许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若个人近3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的,只允许办理购买唯一自住住房、重大疾病、低保特困提取业务。个人在信用信息分类中被归为严重失信类的,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当个人在信用信息分类中被归为一般失信类,信用卡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年费除外),只允许办理购买唯一自住住房、重大疾病、低保特困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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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信用信息
1、严重失信类
(1)近2年内单位采取违规手段帮助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达到5人(含)以上的;
(2)近2年内单位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或贷款条件的职工缴存、提取、转移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达到5人(含)以上的;
(3)开发单位违反《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约定或违反房地产相关规定被限制销售或整个楼盘被查封的;
(4)开发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5)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以及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6)管理中心认定的应该进入严重失信类的其他信息。
2、一般失信信息
(1)近2年内单位采取违规手段帮助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达到2人(含)以上5人以下的;
(2)近2年内单位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或贷款条件的职工缴存、提取、转移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达到2人(含)以上5人以下的;
(3)近2年内开发单位违反房地产相关规定被限制销售,但经整改后已恢复销售的;
(4)管理中心认定的应该进入一般失信类的其他信息。
3、正常类
未归入严重失信类和一般失信类的。
注意: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信用信息分类中被归为严重失信类的,管理中心不为其出具合法证明,直至其违规行为得到整改。对于尚未签订按揭协议的项目,在整改到位前,管理中心暂停与该单位签订按揭协议。
同时,对于已签订按揭协议的项目,在整改到位前,管理中心暂停涉及该按揭协议的贷款审批工作。对于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的,管理中心暂停审批该单位后续的按揭协议。
此外,个人在信用信息分类中被归为一般失信类的,在贷款审批中,针对具体失信行为,所涉及贷款银行须出具情况说明,贷款人须作出相应承诺。而企业信用信息分类中被归为一般失信类的,管理中心对其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如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将转为严重失信类。
单位和个人不良信用信息使用期限,严重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一般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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