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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防止买家炒房吃差价的一个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7 00:30:47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10月19日,一位买家咨询告知我,他的卖家(炒家)将原房主的房屋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以业主代理人的身份(炒家慌称系业主的表哥,业主出国了)将原价36万元的房屋提高到52万元出售给他(两次签约相差不到一个月),原房主和他均被蒙在鼓里。由此可见,吃差价是相当厉

  2007年10月19日,一位买家咨询告知我,他的卖家(炒家)将原房主的房屋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以业主代理人的身份(炒家慌称系业主的表哥,业主出国了)将原价36万元的房屋提高到52万元出售给他(两次签约相差不到一个月),原房主和他均被蒙在鼓里。由此可见,吃差价是相当厉害的。

  怎样避免吃差价呢?我认为对于房主来说,有一个简单的方法,买家(炒家)要求业主办理公证委托手续时(炒家往往找其亲属、熟人做业主的受托人),业主就坚持在公证委托书上注明买家(炒家)的姓名,即“在本人将该房产出售给×××(买家)时,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其中,“出售给×××”,就限定了代理权限。这样,炒家想通过不过户就直接转卖给第三人就很困难了。现行的委托书都没有这样写,所以炒家了钻了公证文书的孔子。

  梁律师点评:

  1、按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因此,对二手房屋通过中介机构的买卖,应核对其机构及人员资质进行核查;

  2、核对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大额商品交易,签订时对合同的主体资格应进行审查。笔者处理过因政策变更而无法购买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案件,也处理过房产权利有瑕疵、合同资格主体瑕疵的案件。由于其中涉及许多专业的法律知识,一方很容易掉入恶意相对人设计的陷进、

  3、明确委托资格和权限。对委托买卖的更是要明确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最好和直接权利人交易。

  4、发生纠纷尽早找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因合同的约定有很强的时效性。由于一方的不专业,不注意证据的搜集和保留,很容易产生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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