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取得的土地使用证为何被撤销
导读:
案例:
蒙山县农民申某与龚某某相邻,两户房屋之间有一块9.27×0.2平方米的空地,龚某某于1957年己取得房屋所有权,且自建房以来己有了瓦檐滴水及檐阶,使用了40多年。1982年龚某某在房屋东山墙建滴水内砌筑约40公分宽的灰砂泥檐阶,申某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申某于1990年2月2日申报该快地的土地登记,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取得了该空地的土地使用权,与龚某某一面的界址以龚某的山墙为界。2002年8月,当龚在东山墙边用水泥混凝土将20年前用灰砂砌的檐阶改用水泥混凝土重新改造时,申某即认为龚某某所构筑的水泥檐阶侵占其土地使用权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令龚某某拆除其水泥檐阶。有诉讼过程中,龚某某对申某持有土地使用证因事前全然不知,而心存疑问,遂申请梧州市公安局对申某取得土地使用证时所依据的《土地籍调查表》四邻界址中的“龚某某”三个字的签字及手印作出技术签定,结论为该签字和手印不是龚某某所印,遂于2003年11月11日申请撤销申某所持有的对该空地的《集体所有证》,县人民政府在2004年8月5日依法作出了注销申某户对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人民法院驳回申 某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规定。和1995年3月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的己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按照上述规定,龚某某于1957年己取得了房屋权,且自建屋以来有了瓦檐滴水及檐阶,使用了40多年来,申某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应当归属龚某某所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其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以及该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规定。据此,本案经委托梧州市公安局对申某户宗地的《地籍调查表》界址栏上的签名及按的指模印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证明该《地籍调查表》中的签名及指纹确实不是龚某某本人所为。据此,蒙山县人民政府以蒙政发[2004]18号《关于撤销申 某户土地使用证的通知》文件,撤销了申某1990年10月13日取得的该宗土地使用证。人民法院驳回申某要求拆除龚某某檐阶的诉讼请求。[page]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在生活中,如果想要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一定的主体资质并且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考察后才能申请土地使用证。那么土地使用证可以抵押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原则如下: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
二手现房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一同承担。买家需缴纳房款1.5%的契税、0.05%的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取证费;卖家需缴纳交易费、房款0.05%的印花税
二手现房抵押贷款一般三周左右放款,具体可以咨询当地银行。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后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面签银行、银行报卷和审批;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
二手房离婚分割如下:属于个人财产的分割给个人,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出资人、出资
买卖二手房需要土地证。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完税证明等资料,没有土地证的二手房无法办理登
二手房网签了以后经双方协商卖家可以再修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内容的修改属于合同变更行为,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合意,达成合意后对修改事项双方签字确认即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