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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出现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14:28:24 人浏览

导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普遍存在两类突出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如承发包事项公示应充分合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普遍存在两类突出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如承发包事项公示应充分合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民主议定、承包事项批准手续要合法等。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天津一中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前述三个案例,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较为典型,凸显出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两类突出问题:一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二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一)民主议定程序存瑕疵

  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民主议定的要求是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二分之一以上即可。民主议定在农村决策中主要是通过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方式实施,有时还需要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或民主议定程序存有瑕疵的现象在我国农村比较突出。

  (二)村委会换届选举有不足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本质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的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机构,并以村民委员会主任作为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但因种种原因,有时换届选举不能顺利完成,会出现村民委员会的空缺。此时,一旦有涉村民委员会的诉讼,就会出现诉讼主体不存在的问题,影响到村民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

  司法建议

  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我院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交流,多次赴乡镇政府、农业委员会、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等土地管理部门调研,就民主议定程序、相关部门职责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以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发包行为、维护农村承发包关系的稳定性、保障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

  (一)承发包事项公示应充分合理。村民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及时发布公告,就承发包事项通过广播、张贴告示、入户发放告知单等合理方式告知村民决议事项;对已形成的决议,应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民主议定。村民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组织召开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有关决议事项。会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对到会人数、表决票数、表决形式等予以详细记载,包括反对决议的村民的意见,确保决议资料完整。

  (三)承包事项批准手续要合法。对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决议,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审批;对非本村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要在承包事项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包。明确区分批准与备案的不同法律效果,仅备案未批准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申请批准。

  (四)及时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及时选举出新的村民委员会,并进行工作交接。乡镇指导组应加强对村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领导换届选举工作。对换届选举过程中遇到的不当阻挠,应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由党委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确保尽快选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五)处理好换届选举期间的村务。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未产生之前,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仍然有权力和责任行使职权、管理本村的村民委员会公章、财务账目、档案资料及办公设施等,其履行职责的期间应当延至村务章、文件等移交时。

  (本文整理自天津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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