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离婚时期房的分割方法
导读:
核心内容:对于离婚时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应该如何进行分割?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借由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李某与刘某1990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先后购置现房两套,期房一套。近日,李某因怀疑妻子刘某有外遇,决定离婚。因涉案标的较大,李某一审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均分房产。中院将在近期开庭审理此案。
【律师解析】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合好可能的,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离婚。同时,对婚后购置的现房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的依据协议办理。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允;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先行评估;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先拍卖再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起诉。
另外,当事人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产与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产相关法律规定完全不同,在此建议凡涉及此类案件的,最好能够多角度地熟知相关规定,以期最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的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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