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地产法规 > 房产地方法规政策 > 关于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示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

关于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示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9 11:13:35 人浏览
建金管资函[2005]015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现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按以下方式分段计息,即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3月16日按1.62%计息,3月17日至3月20日按0.99%计息,3月21日以后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请你中心尽快与当地受委托银行联系,处理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结息事宜。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