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应注意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导读:
1991年4月,南京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在毗邻新华日报社处投资建设的xx大厦基础工程开始施工,未作防护维护工程即进行敞开式开挖并大量抽排地下水。一个月后,因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施工暂停。经过更改施工方案后,xx大厦基础工程于同年7月28日恢复施工,进行人工开挖孔桩。同年10月中旬,新华日报社发现其印刷厂厂房墙壁、地面开裂,3台德国进口的UNIMAN4/2卷筒纸胶印刷机出现异常,报纸印刷质量明显下降,印刷机严重受损,厂房墙体受损危及人员安全。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共同研究提出补救措施予以实施后,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地面沉降才得以控制,但对新华日报社所受损失没有设计。《会议纪要》还明确指出了某某公司在xx大厦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施工规范、规程造成事故的错误。事故发生后,新华日报社还委托南京土木建筑学会,国家印刷机械质量检测中心和江苏省地震局等单位对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认为:xx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是造成新华日报印刷厂厂房和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1992年7月10日,新华日报社向南京市人民政府请求解决赔偿损失问题,但一直未得到解决。
1994年6月20日,新华日报社向江苏省高院起诉,称:某某公司在建设于本社相距20米的xx大厦基础工程施工期间,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本社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方墙体多处开裂,印刷机基础移位,印刷机受到严重损伤,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要求某某公司赔偿其请国外专家调校修理印刷机的费用,修理所需零部件购置费,停机期间委托他人代印报纸的印刷费差价等各项损失共计1399万元。
被告某某公司称:原告的损失是xx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原告的起诉超过了一年实效,已经丧失胜诉权。请求驳回。
江苏高院认为:某某公司在建设xx大厦时,未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于施工期间大量抽排地下水,并与初期发现问题后又未能及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使新华日报社地面发生沉降,损坏了厂房基础,该厂房及室内印刷机械受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某某公司违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建设房屋时给新华日报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负全部责任。日报在法定期间内依法起诉,所举证据能证明其主张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评议:被告建设的xx大厦与新华日报社系相邻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而相邻防险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在开挖土地、建筑施工(如盖高楼、修围墙)时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发生动摇,不得使邻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等。被告在修建其xx大厦时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这一原则,未尽到注意的义务,使原告的地基发生动摇,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xx大厦基础工程的施工单位因其不当行为对原告矣构成侵权,原告也可选择该施工单位作为被告。但考虑到偿付能力,原告以相邻关系起诉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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