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永恒建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希望能够帮助到遇到相关问题的群众。
申请再审人开封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封永恒建业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建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汴民再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6)豫立民字第87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桦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雪峰,被申请人永恒建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西海、胡连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8月23日,一审原告永恒建业公司起诉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称,1997年11月18日永恒建业公司和桦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永恒建业公司承建桦亮公司的桦亮大厦1-3层土建及其水电和装饰工程,工期135天,工程总价款为864936.47元。自永恒建业公司垫付工程总价款的75%后,由桦亮公司按永恒建业公司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拨付剩余部分工程款,超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永恒建业公司依约完成合同义务后,桦亮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还有672439.96元没有支付,故诉至法院。桦亮公司反诉辩称,永恒建业公司没有按期完成工程,且完成的工程量不符约定,故要求永恒建业公司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7年11月18日永恒建业公司和桦亮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永恒建业公司承建桦亮公司的桦亮大厦1-3层土建及其水电和装饰工程,工期135天,自1997年12月1日至1998年4月25日止,工程总价款为864936.47元,承包方式为预算加签证。桦亮公司驻工地代表为胡云峰、马飞,职责为全权代表。如永恒建业公司因质量问题返工,发生的费用自理,另承担违约金1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本工程的建设资金自开工日起,由永恒建业公司垫付。永恒建业公司垫足工程款的75%以后,剩余部分由桦亮公司按永恒建业公司的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拨款。桦亮公司按月利率1%支付永恒建业公司的垫付工程款利息。桦亮公司验收工程后30日内给付永恒建业公司所垫付工程款的50%,60日内付清本工程所有垫付工程款。桦亮公司如在验收工程60天以内没有付清永恒建业公司垫付的工程款,则应按超期天数支付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计算违约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合同签订后,永恒建业公司于1998年3月开始施工。桦亮公司驻工地代表马飞于1998年5月5日签字认可永恒建业公司完成1998年3、4月份施工总值34.5万元,内外墙粉刷完毕。1998年6月3日马飞签字认可永恒建业公司5月份完成施工总值28.4万元、土建完成85%。1998年7月3日马飞签字认可截止6月份实际完成施工总值合计67.96万元。在1998年12月5日的建筑安装工程决算书(追加部分)中,马飞签字认可永恒建业公司完成工程造价6.78万元。在1999年1月15日的建筑安装工程决算书(装饰部分〉中,马飞签字认可永恒建业公司完成工程造价67.96万元。自1998年6月30日起至2000年8月25日止,桦亮公司共付给永恒建业公司工程款7.5万元。2000年11月25日,桦亮公司与家来福公司就桦亮大厦一、二层商业用房订购事宜签订了租赁合同,桦亮公司于2001年1月20日将该房交付家来福公司使用。开封金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法院委托于2002年11月22日作出关于桦亮大厦一至三层装饰工程造价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建筑395573.48元;装饰65258.17元;铝合金66190.78元;合计:527022.43万元。2003年6月23日,开封金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马飞签字认可的铝合金门窗工程量,作出补充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铝合金造价:164523.20元。永恒建业公司施工工程造价应是:建筑395573.48元、装饰65258.17元、铝合金164523.20元,合计:625354.85元。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永恒建业公司与桦亮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双方已实际履行,故上述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永恒建业公司为桦亮公司完成建设施工后,桦亮公司将该工程交付家来福公司使用,却长期拖欠永恒建业公司的工程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经鉴定永恒建业公司要求的工程款数额过高,对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对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对于永恒建业公司主张的垫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中对此作有约定,应予支持。1998年3月至6月利息请求7524元合法,予以支持。永恒建业公司以其完成747400元工程造价减去70000元已付工程款计算1998年7月至2000年4月的利息为116624.34元。因其实际上完成的工程造价为625354.85元,桦亮公司除于1999年以前累计支付70000元工程款外,2000年8月25日又支付了5000元,故对这部分利息请求,应按永恒建业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造价减去已付工程款的标准进行计算,对永恒建业公司要求过高部分利息不予支持。对于永恒建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当事人在施工结束后对该工程一直未进行验收,故验收时间应以工程实际交付使用时间为准。该工程于2001年1月20日由桦亮公司交付给家来福公司使用,该时间应视为桦亮公司验收该工程的时间。桦亮公司应按补充合同的约定于验收后60天以内,即2001年3月20日之前付清工程款。因桦亮公司未按期付款,故应自2001年3月21日起按欠款数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建业公司支付滞纳金。
建设施工补充合同中虽然约定违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但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超出30天以后未付款的,仍应按此标准继续支付滞纳金。对桦亮公司反诉永恒建业公司违约,并要求永恒建业公司向其支付10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且自其将该工程交付使用至其反诉时已两年多时间,其反诉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2日作出(2003)龙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一、桦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永恒建业公司工程款550354.85元。二、桦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欠工程款总额550354.85元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给永恒建业公司滞纳金(自2001年3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三、桦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永恒建业公司利息124148.34元(计算至2000年4月6日);自2000年4月7日至2000年8月24日的利息按本金550354.85元、月息1%的标准计算给付;自2000年8月25日至付清工程款之日的利息按本金550354.85元,月息1%的标准继续计算。四、驳回永恒建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桦亮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5190元,由永恒建业公司承担5300元,桦亮公司承担9890元(永恒建业公司已预交,桦亮公司于履行上述判决时将其承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永恒建业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桦亮公司负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现在建筑行业发展的越来越好,建筑行业从事其本质工作时就经常会跟他人签订相应的合同。很多总承包方把工程承包下来之后都会再把工程分包或者是转包下去,同时双方会签订好
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的鉴定程序怎么开展?开展建筑工程合同的鉴定程序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鉴定机构直接接受办案法院的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应当知道申请鉴定的时间;当事
■以工程合同为重点,把好合同管理的入口关。■以分承包合同为重点,把好合同管理的出口关。■以索赔为重点,把好合同管理的履约关。■以诉讼环节为重点,把好合同管理的终
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为与被告上海永生招商发展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于1999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原则如下: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
二手现房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一同承担。买家需缴纳房款1.5%的契税、0.05%的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取证费;卖家需缴纳交易费、房款0.05%的印花税
二手现房抵押贷款一般三周左右放款,具体可以咨询当地银行。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后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面签银行、银行报卷和审批;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
二手房离婚分割如下:属于个人财产的分割给个人,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出资人、出资
买卖二手房需要土地证。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完税证明等资料,没有土地证的二手房无法办理登
二手房网签了以后经双方协商卖家可以再修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内容的修改属于合同变更行为,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合意,达成合意后对修改事项双方签字确认即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