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屋租赁 > 居住用房 > 住宅合作社的设立及变更程序包括哪些?

住宅合作社的设立及变更程序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1 11:53:41 人浏览

导读:

住宅合作社,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而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合作住宅是指住宅合作社通过社员集资合作建造的住宅。住宅合作社的设立程序包括:①组建住宅合作社须经

住宅合作社,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而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合作住宅是指住宅合作社通过社员集资合作建造的住宅。

住宅合作社的设立程序包括:①组建住宅合作社须经组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筹建机构,由筹建机构向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住宅合作社的类型,入社人员构成,法定代表人,组织章程,建设计划以及资金筹措计划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住宅合作社。②建立住宅合作社的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办公室批准。③组建单位持住宅合作社的批准文件,按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团登记。

在住宅合作社存续期间,住宅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须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住宅合作社的合并、分立或终止,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住宅合作社原组建单位同意后,报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住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住宅合作社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必须保护社内财产,依法清理房屋产权产籍、债权债务,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提交房屋产权清理和财务结算报告并获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