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贬值费”是不是客观损失
导读:
所谓的“凶宅贬值费”只是部分人的一种主观评价,有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在结果上也非常难以衡量,就连专业的评估机构,也无法对“凶宅贬值费”作出准确的评估,法律应该不会支持房东主张的“凶宅贬值费”的诉求。
据昨日新京报报道,保姆砍死了住在出租房的雇主后自缢身亡。继而引发了房东、受害人家属和家政公司之间的两起民事官司。18日下午,房东起诉遇害租户家属,索要“凶宅”贬值损失50万元的诉讼在通州法院开庭。租房的李先生则认为,自己遇害的父亲并无过错,原告房东应该向凶手或继承人来主张损失。双方同意法庭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所谓“凶宅”,《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为:“不吉利的或闹鬼的房舍。”旧有的观念认为,房屋内曾发生过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由于死者阳寿没有过完,会死的很不甘心,通常会阴魂不散,进而,居住在这样的“凶宅”里面,是大大的不吉利。
趋吉避凶是人们的善良愿望,因此,成为“凶宅”之后,确实会让不少人对其产生避讳,不愿意居住于此,从而使得房屋无论出租还是转让,都增加了困难,价值也有所降低。然而,这种所谓的“凶宅贬值费”是不是客观的损失?能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事实上,房屋的价格主要由房屋的区位、面积、结构、材料、基本设施、使用功能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决定。这些因素都是客观的,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因此,也就能获得法律的认可。
房屋内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虽然可能导致人们对房屋的认可度降低,从而导致房价下跌,但是,这种价格波动的影响范围大小、幅度、时间都是不确定的,完全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志。譬如,对于一个科学素养比较高的人,对此丝毫不忌讳,那么房价便毫无影响。又如,随着时间的推移,非正常死亡事件会被逐渐淡忘,是否贬值及贬值的程度也随之转变。
因此,所谓的“凶宅贬值费”只是部分人的一种主观评价,受人们的思维、意识、观念的影响,有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在结果上也非常难以衡量,就连专业的评估机构,也无法对“凶宅贬值费”作出准确的评估。
当然,如果说“凶宅”之说完全是一种封建迷信,倒也不合情理,因为追求吉利毕竟是人们的美好愿望。只不过,在科技水平已如此发达的当下,再加之受唯物主义的多年浸润,人们应当清楚,所谓的“凶宅贬值费”,完全是受观念的左右,只要观念转变,此前的血光,便是与自己全不相干的过眼烟云。
法律上的损失,应当是客观的、具体的、可以衡量的损失,而“凶宅贬值费”却是一种主观的、抽象的、难以衡量的损失,因时而变、因人而异,因此,房东主张的“凶宅贬值费”在法律上欠缺依据,难以获得支持。此前,苏州首例“凶宅索赔案”亦以原告败诉而告终。
(原标题:“凶宅贬值费”客观损失还是封建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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