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定金后不签合同购房者告房地产商
导读:
核心提示:签了认购书,支付了定金,房地产商却不愿意签合同了。购房者几经折腾,房没买成,房价却上涨了200多万元。购房者愤而起诉,房地产商是否需要赔偿差价损失成为焦点。
2009年9月27日,江女士与利海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认购书,约定江女士认购江海公司的利海绿洲花园一套400余平方米的单位,价格为720万元,定金20万元。但随后,利海公司却未能依约与江女士签订购房合同。由于在违约赔偿的问题上谈不拢,2010年6月25日,江女士将利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万元。同时,江女士还称,起诉时的房价已经比她签署认购书时高出了250余万元,利海公司应按照30%计赔偿经济损失75万余元。
广州白云法院认为,利海公司已构成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但江女士再主张利海公司承担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责任显然加重了该公司的责任,亦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白云法院没有再支持江女士索赔经济损失的要求。
判后,江女士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认为,江女士另要求利海公司赔偿案涉房屋的认购价与其起诉前市场价之间的部分差额,这一请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据充分。
据此,广州中院酌情确认江女士因利海公司拒绝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导致的房价上涨损失为380655.2元。判决利海公司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赔偿这一部分损失。
利海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诉。近日,经广东省高院指令,广州中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庭审中,江女士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她还指出,利海公司在终审判决后,曾向省高院申请重审,而省高院已经裁定驳回。省高院的裁定书还说明,利海公司未能说清楚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
在一、二审中,利海公司一方均陈述不清未签合同原因。而在再审开庭时,利海公司表示,之所以没有签订合同是因为涉案房屋已经另售他人。江女士则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而且,作为房地产公司,对公司房产出售情况应该是清楚的,即使合同是真实的,也足以反映利海公司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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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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