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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要出售 租房人有什么权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2 16:09:11 人浏览

导读:

承租房屋要出售租房人有什么权利自2003年10月起,孙星一直租用宋建的门面房做生意,双方签订有书面租房合同,约定了租金标准,明确租赁期限5年。2006年,宋建因个人原因急于把这个门面房出售,于是先找孙星询问他是否购买租赁房,还说如果孙星不买,就要把房屋卖给他

  核心内容:承租房屋要出售,租房人有什么权利?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借助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详细介绍。

  自2003年10月起,孙某一直租用宋某的门面房做生意,双方签订有书面租房合同,约定了租金标准,明确租赁期限5年。2006年,宋某因个人原因急于把这个门面房出售,于是先找孙某询问他是否购买租赁房,还说如果孙某不买,就要把房屋卖给他人。在孙某明确表示不买后,宋某就另找了买家,把房子卖给了常某。

  在宋某与常某交易时,常某提出希望宋某先让租房子的孙某搬出,以便自己另行出租或使用购买的房屋。宋某说自己是因为急需要用钱才要出售房子的,让孙某搬出总要给他一些时间吧?自己没有时间去处理这件事,反正房子卖给常某后,就属于常某了,是否愿意让孙某继续租住,就由新房主常某说了算了。常某一想,也是,这房子宋某的报价并不高,这样的机会也不多,孙某的事,就等自己成了房主再说吧。

  房屋过户后,常某以产权人的身份找到孙某,要求要么限期结束租赁合同,要么增加租金,可孙某不答应,说自己和宋某签订的是5年的合同,现在还没到约定的期限,不同意提前结束,而且租金标准也有明确约定,不能随意增加。

  而常某认为,那份合同是孙某与原房屋所有权人宋某签订的,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于是以产权人身份到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搬出自己的房屋,并赔偿常某成为产权人后,孙某占用房屋给常某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孙某与原房主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应该受到保护。在租赁期间,房屋的产权发生变更,产权人变为常某,这并不影响房原屋租赁协议的效力。

  新房主常某在购买房屋时该房屋就存在这个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在产权变更后,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主常某继续有效,据此法院认为孙某可以继续以原租赁协议为依据使用该房屋,并驳回了常某的诉讼请求。

  类似这样的情况常有发生,我经常会碰到有因为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产权人变更的情况发生后,新产权人提出要变更或解除原租赁合同,并且以原租赁合同与自己无关为由拒不认可的事情,甚至有时有些承租人自己都心虚,心想“房主都变了,原来的合同还能有约束力吗?”。这里我们要介绍一下承租人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权利,否则不是承租人因不知道权利而吃亏,就是产权人因滥用权权利而倒霉,甚至可能造成房屋交易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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