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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过户应注意哪些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10:25:4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预购房产权过户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导致无法过户。预购房产权过户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预购房产权过户应该注意的事项如下:(一)预购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机关

  核心内容:预购房产权过户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导致无法过户。预购房产权过户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预购房产权过户应该注意的事项如下:

  (一)预购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预售登记后才可以进行转让。

  (二)预购人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无须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意,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转让预售房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进行预售变更登记。

  (四)预购房转让的价格未必是原价。

  房地产市场上期房购买是很多的,很多买房人看中了房子的某些优点而开始买房。可是买了房子后却因为种种原因又要将房子转让,在现实生活中,办理预售合同权益转让的最多。在此提醒购房者,预购房要想进行转让必须是该房屋的大产证尚未办出,该房屋尚未交房,上家已付清所有房款。在办理过户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导致无法过户。

  知识延伸:

  购房者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法律责任

  针对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另外还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如果购房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那么在该期限届满一年后,购房者可以退房并要求出卖人赔偿经济损失。该司法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实行,适用于自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在2003年6月1日上述司法解释公布实行后尚在一审、二审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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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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