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为了借款私自将父母房产抵押
导读:
儿子为了资金周转,瞒着父母将他们的房产进行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的父母腾房?不能否,房屋抵押,还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案例】
康某和老伴黎某有一套价值100余万元的房产。半年前,他们的儿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赵某借款60万元用于经营,并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约定以他们的房产作为抵押,也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由于儿子无法偿付,赵某遂找到康某、黎某,要求半个月内必须腾房。尽管他们一再拒绝,但赵某却固执己见,理由是虽然借款时他们没有在场,也没有签字认可,但基于父子、母子的特殊身份,他们的儿子完全可以全权代表他们,即儿子对房屋所做的处理同样对他们具有约束力。请问:鉴于康某、黎某只有一套房屋,他们真的只能因此流落街头吗?
赵某无权要求康某、黎某腾房,即他们不必流落街头。
解析:《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也指出:“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2条、第113条则更加明确地表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与之对应可以看出,抵押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件,否则便属无效,债权人无权据此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一是用于抵押的财产,应当属于债务人所有;或者虽然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取得了具有所有权的第三人同意;债务人对自己无所有权或者未经第三人同意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就抵押事项订立书面合同,至少必须在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的债权文书中有着明确的抵押意见。
正因为本案并不具备上述要件,决定了所涉抵押从一开始时起,便对康某、黎某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一方面,他们儿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即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康某、黎某;他们没有同意将房屋交由儿子抵押,甚至对儿子与赵某之间的借贷、抵押行为一无所知,儿子并不享有代理权,更不享有直接处分权。另一方面,康某、黎某并没有与赵某签订抵押合同,也没有以任何方式表明愿意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事后亦没有予以追认。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就房屋抵押,还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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