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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猫腻误导房产证抵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4 20:46:41 人浏览

导读:

购房者伍女士经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二手房产。经纪向伍女士出示了某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并说明该房产已抵押,业主出价15万元。伍女士只有5万元做首期款,剩余房款10万元要向银行贷款给。经纪说房产证上已写明权利价值:106377元,伍女士误认为这就是银行放贷金额,且经纪

  购房者伍女士经××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二手房产。经纪向伍女士出示了某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并说明该房产已抵押,业主出价15万元。

  伍女士只有5万元做首期款,剩余房款10万元要向银行贷款给。经纪说房产证上已写明“权利价值:106377元”,伍女士误认为这就是银行放贷金额,且经纪并未否认亦未作其他解释。但签署三方买卖合同后,银行只同意向伍女士放款7万元。后经了解,所谓的“权利价值:106377元”是该房屋的银行评估价值,并非银行放贷金额。

  点评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购房者对房产证抵押情况的注记不清楚,在未咨询房管部门和银行的情况下,轻信中介公司,导致纠纷。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产时,必须注意在签署合同时把细节事项一一列明,对解释模糊,不清晰的问题,一定要向有关政府部门和银行等机构了解清楚后再做下一步行动。

  共有房产出售,须经共有人同意

  案例

  购房者陈女士经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二手房产,在参观该房产时,经纪向陈女士出示了产权证复印件,产权人为林先生。

  陈女士与林先生、中介公司经协商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给林先生1万元定金。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过程中,林先生的太太找到陈女士表示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她不同意卖,要退回1万元定金并解除买卖合同,陈女士不同意。之后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先生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林先生在买卖合同中签署了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完整产权等条款,因此法院判决林先生要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就房屋产权人林先生来说,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他在卖屋前应先征询妻子的意见,在取得其同意后方可出售房屋,且在与买方、中介公司协商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将房屋是共有财产这一情况书面告知买方和中介公司。

  “睇楼纸”要慎签

  案例

  ××中介公司向宋先生介绍了越秀区的××房屋。看楼前中介公司要求宋先生先签“睇楼纸”,其中说明宋先生独家委托××中介公司代为购买越秀区的××房屋,6个月内不得通过其他公司购买同套房屋,宋先生觉得反正还没确定是否买,签也没所谓,于是就签了。

  之后,宋先生认为价钱过高决定不买。2个月后,宋先生到另一中介公司以较低价钱购买了同一套房屋。宋先生拿到房产证后的1个月,××中介公司赁“睇楼纸”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认为“睇楼纸”有效,宋先生违反了“睇楼纸”的规定,判决宋先生败诉,要支付违约金和诉讼费。

  点评

  买家未明确购买意向及中介公司服务素质前,应三思是否要由该中介公司独家为自己提供服务。如选择了中介公司为自己独家代理,则应在“睇楼纸”上清楚注明独家代理的有效期限(该期限不宜过长)及如因价格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是否继续履行“睇楼纸”。“睇楼纸”要慎签!

  购房慎查房屋“底细”

  案例

  购房者李小姐于2004年6月经××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买卖双方的交易税费。办理转按揭的过程中,李小姐在提交所需资料后手续迟迟未能办好,中方公司称该房屋正在办理确权,需把房产证办理好以后才可过户。后李小姐查证,发展商并未办理确权。由于2005年6月开始,国家政策有变,二手房需有房产证才可交易,而且在取得房产证后未满两年的房屋,交易时需缴交5.5%的营业税。这导致李小姐需支付一笔预算外的费用。

  点评

  由于购房者对房屋的确权情况不清楚,而中介公司也并未及时跟踪房屋的确权情况,因而导致纠纷产生。因此,购房者购房前,需到房管部门了解清楚房屋的现状,如房屋处于限制转移的状态,务必让业主把所有的手续办理好再继续购买,以免支付房款后才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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