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转让的法定条件
导读:
有些工程已经实施了一部分了,但是因为后期资金不足,所以只能将工程转让给他人,这种情况就叫做在建工程的转让,在我国法律上是允许这种情况发生的,因为在建工程的转让并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但是转让还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那么在建工程转让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的申请报告;
2、市、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立项批复和商品房计划;
3、红线定点批文及规划方案意见书;
4、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出让合同;
5、工程建设总平面图;
6、房管部门拆迁批文及安置清单和安置情况说明;
7、市建委对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8、开发项目手册;
9、受让方公司财务报表(上一季度资产负债表及银行当月对帐单)和银行资信证明;
10、转受让方企业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12、项目建设计划和开发项目不得再转让的保证书;
13、该转让项目未抵押的依据。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
1、企业外包的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
3、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长期借 款”、“应付利息”等科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在建工程完工已领出的剩余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5、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结转在建工程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
综上所述,在建工程转让的条件是比较高的,并且还要完成一定的工程量,在建工程的转让与商品房买卖一样,一切都以登记为准,如果只是在私下进行转让并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转让手续,这种转让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以上就是“建工程转让的法定条件”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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