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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已买卖但未过户的房屋,补偿款该给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6 16:31:39 人浏览

导读:

生活中,常常有买方和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却还没有进行过户登记的情况。若这个没过户的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款是应该...

   生活中,常常有买方和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却还没有进行过户登记的情况。若这个没过户的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款是应该给卖方还是买方呢?

  1、征收未办理过户的房屋时,征收补偿款该给谁?

  征收房屋时,被征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现象,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征收补偿款该给谁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以看出,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那么,买卖的房屋还没有进行过户,谁是房屋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规定,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房屋出卖人所有,买受人仅享有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配合办理过户的债权。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征收房屋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仍应当对房屋出卖人给予补偿。

  2、若房屋已经交付给买房居住多年,如何处理?

  买家支付了购房款既未获得交易房屋的产权,也未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对于买家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如果卖方已经根据房本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买家可通过提起违约等赔偿诉讼,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若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多年,且买方居住多年,事实上已形成了对该房屋社会观念上的所有和生活上的依赖。拆迁补偿的初衷为对现实居住人丧失居住场所的补偿和安慰,其补偿款为给现实居住人另觅住所或过渡性安置的经济支持,而作为多年前已将房屋卖给对方且已得到相应价款的房屋卖方,其利益不会因房屋被拆迁而受损或得不到保护。

  因此,征收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如果买卖双方没有争议,可以在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将房屋买受人确定为被征收人,或者在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一定手续的情况下将征收补偿直接发放给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存在争议,可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司法文书的内容确定房屋所有权人;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买卖双方争议未解决的,可按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摘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指南》,褚建好、肖勇、张永魁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5月出版)

(责任编辑:杨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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