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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告政府强行拆迁索赔2500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1 12:53:33 人浏览

导读:

据兰州晚报8月29日报道近日,甘肃省成县城关镇的113名村民和成县县政府打起了行政官司。这113名农民认为,成县县政府在2001年城市改造和扩建中,在未履行法定征用、补偿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迁,违法占用了城关镇的集体土地32亩,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

  据兰州晚报8月29日报道  近日,甘肃省成县城关镇的113名村民和成县县政府打起了行政官司。这113名农民认为,成县县政府在2001年城市改造和扩建中,在未履行法定征用、补偿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迁,违法占用了城关镇的集体土地32亩,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提出了高达2500万元的行政索赔。据悉,这起“天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在甘肃省尚属首例。此案将于8月30日在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起因:

  村民住宅、商铺被拆迁

  2001年9月6日,成县县政府(简称县政府)颁发了成政告字(2001)3号《拆迁通告》(简称《通告》)称: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依照《成县城市总体规划》决定对县南大街、西关路进行改造和开发建设。该《通告》还对“拓宽改造范围、拆除时间”等做了规定。依据此《通告》,成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简称城建局)于同年9月10日,以南大街拓宽改造为由,给成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简称拆迁办)又颁发了拆许字(成)第02号《拆迁许可证》(简称《许可证》)。

  同年9月13日,县政府又发布了成政告字(2001)4号《关于城区改造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告,对此次拆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补偿安置标准、组织领导及奖惩办法都做了详尽而具体的安排。从同年9月中旬开始,至2002年10月,拆迁办陆续对《通告》中所涉及的村民住宅、商铺等进行了拆迁。

  原告:

  索赔损失2500万元

  乔应洲今年50岁,是成县城关镇中心村村民,也是113名村民状告县政府及拆迁办的原告人之一。2005年7月26日,113名村民联名委托律师,将县政府及拆迁办推上了被告席。这113名村民在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两被告的行为违法的同时,原告并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500万元,并承担两案的诉讼费。

  在行政诉状中,原告认为:县政府和拆迁办采取了强制拆迁手段,将原告的住宅面积6881.5平方米、商铺2861平方米拆除,非法占有了集体土地共32亩。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之规定,被告在将集体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时,未拟定征用方案,也未履行批准手续和未予公告、未进行补偿安置等,即发布了《通告》,而且实施强制拆迁的行为和程序均严重违法。

  被告:

  已超过诉讼时效

  2005年7月30日,县政府及拆迁办接到了法院送达的原告诉状后,均提出了同一观点:此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县政府在答辩状中提出:首先,其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只实施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即以张贴形式向原告告知的《通告》,这种形式应属于公告告知的情形之一。而公告告知,在法律上产生“应知”的法律后果。《通告》中确定原告搬迁的截止日期为2001年11月25日,故这一日期应为原告对县政府《通告》的这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始日期。但是,由于县政府在《通告》中未告知原告的诉权及起诉期限,那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中“未告知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这一规定,原告起诉期限的截止日期,应确认为2003年11月25日。综上,县政府以此案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请求法庭驳回113名原告的行政起诉。

  拆迁办提出:其以拆迁人身份与各个被拆迁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进行统一拆迁期间,各方之间并无争议。而在拆迁完成三年后,原告提出自己的权益受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外,拆迁办在答辩中还提出,他们并非这起行政诉讼案的主体。

  链接

  律师说法

  甘肃金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栋是113名村民的委托代理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此案中原告住宅使用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范围,仅限于兴办乡镇企业、农村村民建住宅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而县政府发布《通告》实施拆迁的目的不属于法定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就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征用补偿手续。因此,被告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另外,此案中的原告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证明其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律师说法二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勇则告诉记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才有可能获得司法救济,否则其合法权益就难以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到保障和实现,此案中的原告确已丧失了诉权。李律师认为,成县政府是依法行政,并已以通告的形式告知村民,不存在行政违法和行政不作为的事项。另外,此案涉及的大部分村民都已与被告签订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因此,此案中的原、被告双方,最好能严格依法履行已签订的协议。(编辑 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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