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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11:35:06 人浏览

导读: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国家对强制拆迁的授权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越来越严格,基本上现在很少大范围出现强制拆迁的显现,那么法律快车小编就带带大家看看慎之又慎的政府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一、政府强制拆迁手续的申请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政府强制拆迁手续和强制拆迁执行条件

  (一)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政府强制拆迁的条件执行部分,这些必须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其合法性。

  三、政府强制拆迁手续实施

  (一)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二)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四)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五)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六)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以上是政府强制拆迁的条件的实施程序,其强制拆迁过程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由此可以看出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里所规定情形提交相关繁多的材料,才会获得授权,这些条件的限制很大程度上给予了被拆迁户法律保护,让我们在拆迁过程中不过分处于弱势,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政府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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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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