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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8 16:33:57 0人浏览

导读:

设立合伙企业的时候,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达成的书面合伙协议。那么,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   设立合伙企业的时候,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达成的书面合伙协议。那么,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二)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三)公民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人能够证明订有口头协议,如当事人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

  •   合伙是很常见的一种经营生意的方式,通常几个熟悉的人签订合伙协议经营某项事业,可以把合伙协议看做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那合伙协议效力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一)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二)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三)公民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人能够证明订有口头协议,如当事人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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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上市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A、B公司均为发起人股东。因挪用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B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并勒令限期归还,同时B公司还面临巨额银行到期债务。1999年2月4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B公司对该上市公司和银行的到期债务由A公司负责清偿,A公司代行B公司在该上市公司中的所有股东权利并享有全部收益,B公司在2002年2月4日将其名下的全部该上市公司股权无条件地过户至A公司名下。同日,A、B公司与某上市公司、银行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B公司对上市公司和银行的到期债务由A公司承担。随后,A公司找子公司C公司偿还了B公司原在某上市公司和银行的债务,A公司遂以B公司受托人身份行使B公司在某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权利。2002年2月4日约定期限届至,B公司拒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A公司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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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合伙企业的时候,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达成的书面合伙协议。那么,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二)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三)公民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人能够证明订有口头协议,如当事人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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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按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来确定。两个层面:

    (1)合同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2)合同对于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因股权转让产生纠纷需要提起诉讼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不是公司住所地,则排除约定履行地法院的管辖权。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姚强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这个问题。

      如果借款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如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的且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根据合同法地62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进行确定。”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是,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地点为履行地;当事人无约定的,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接受借款的一方所在地履行。法律依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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