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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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按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来确定。两个层面:
(1)合同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2)合同对于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因股权转让产生纠纷需要提起诉讼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不是公司住所地,则排除约定履行地法院的管辖权。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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