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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数罪怎么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14:49:58 0人浏览

导读:

如果犯罪分子的同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数个罪名的,是要对犯罪分子实施数罪并罚。那么刑法中数罪怎么认定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刑法中数罪怎么认定
  •   如果犯罪分子的同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数个罪名的,是要对犯罪分子实施数罪并罚。那么刑法中数罪怎么认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法中数罪怎么认定:

      (1)构成数罪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数罪的前提条件。数个危害行为,不等于都是犯罪行为。这里所说的数个危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触犯刑法分则有条文规定的和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行为。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能认为构成数罪。单一罪中具有内在联系的数个危害动作或行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都是犯罪行为。而数罪中的任何一个危害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而且一般不具有内在联系关系。这是构成数罪的重要特征之一。

      (2)构成数罪的数个犯罪,必须是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这是构成数罪的依据。这里所说的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数个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

      作为构成数罪的数个犯罪构成,只要求它们之间...

  •   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时候,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那么刑法中数罪的认定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法中数罪的认定: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120条第2款)。

      2.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3.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条第2款)但要注意第157条第2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

  • 本条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和当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特点而新增加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罪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境外叛逃的;这里所说的“履行公务期间”,主要是指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如国家机关出访的代表团、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人员以及国家派驻国外进行公务活动或执行某项工作任务的人员等。对于那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到境外学习读学位的,则不属于“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岗位的行为。“叛逃境外”,是指同境外的机构、组织联络,由境内逃离到境外的行为;“在境外叛逃的”,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擅自不归国、投靠境外的机构、组织的行为。其中“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3.必须有危害中...
  • 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需要符合3个条件,下面我将为大家简单分析。

    第一、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作为条作。其中,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第二、必须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以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第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   想要知道刑法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我们就要了解一下关于刑法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的有关知识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刑法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具体有哪些条件,该要注意那些细节的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小编如何说的。

      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方法和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

  •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该类未成年人,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该类未成年人,应当该罪的法定基础刑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益连,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巨溪乡汤山村23—9号。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04年4月9日取保候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字(2004)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益连犯失火罪,于200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益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徐益连在丽水市莲都区巨溪乡汤山村土名为“种蒲足”的山上种柑桔,点燃地里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丽水市怡园种业有限公司鉴定,森林火灾面积为126.6亩。被告人徐益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益连在...
  •   贷款诈骗罪是在现在贷款出现以后在刑法当中加入的一个规定的,对于贷款诈骗罪的确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事情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贷款诈骗罪的规定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贷款诈骗罪在刑法中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贷款诈骗罪在刑法中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二、贷款诈骗罪构成条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

  •   我们知道,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生命权,那么侵害别人的生命权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那么刑法故意杀人罪自首要怎么判刑?针对这个问题,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刑法故意杀人罪自首怎么判刑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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