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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性利益受贿案件如何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15:07:15 0人浏览

导读:

相信大家都知道受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而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不一定都是财产性利益,那么,非财产性利益受贿案件如何认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非财产性利益受贿案件如何认定
  •   相信大家都知道受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而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不一定都是财产性利益,那么,非财产性利益受贿案件如何认定?

      非财产性利益受贿案件如何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就目前而言,以非财产性利益的受贿行为屡见不鲜。它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非财产性利益,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非财产性利益主要包括:介绍职业、提职晋级、入党入团、调换工作、授予荣誉称号、提供性服务等。

      非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犯罪的对象,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大观点。

      但是我们认为,非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必须严格依照本法规定。据本条规定,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财物。当前严格将贿赂限定于财物范围之内,并以此来认定受贿罪,是符合本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也是严格执法的需要。因此,我们主张,非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受贿犯罪对象。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之本意,可得利益必须是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纯利,那可得利益如何认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未来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或者说该利益是确定的、无争议的,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将必然出现的一种损失。

      2、期待性。即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同时,这种可得利益应是在短期内能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远将来因合同的履行而可能获得的效应利益。

      3、现实性。即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利益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条件。同时,这种可得利益通常应当是财产利益、不包括非...

  •   核心导语: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那么除了主体这个关键要素中,有哪个是必须满足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分析。

      受贿罪在认定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包括三种情形:

      1)共同故意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时,自己不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但明知其亲属会从中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它又可分为:

      直接故意的共同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时,自己不直接索取或收受贿赂,但希望其亲属从中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

      间接故意的共同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时,自己不直接索取或收受贿赂,但却放任或默认其亲属从中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

      2)过失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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