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劳动法> 女职工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8 15:06:00 0人浏览

导读:

女职工孕期是比较特殊时期,需要保胎、产检等等。那么,女职工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女职工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   女职工孕期是比较特殊时期,需要保胎、产检等等。那么,女职工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女职工在哺乳期的保护是有相关规定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

  • 目前,我国保护女工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禁忌劳动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和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5、哺乳期保护: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
  •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三规定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五)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六)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七)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

  •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碳、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   l、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那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

  •   女职工和未成年由于因为特殊的条件导致在工作中不能从事一些特殊工作,那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5、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

  •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禁忌劳动范围一直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点。那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