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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适用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1 11:15:37 0人浏览

导读:

过错推定原则有一些具体的适用情形,那到底过错推定原则适用情形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情形
  •   过错推定原则有一些具体的适用情形,那到底过错推定原则适用情形有哪些?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

  • 重庆市民30多岁的郝某晚上回家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伤了头,昏迷了60天,扔烟灰缸的“凶手”是谁却一直是个谜。去年5月11日凌晨1时40分,郝某路过重庆某某正街65号、67号楼附近时,与人闲谈被一个烟灰缸从天而降,正中头上。郝当场倒地,昏迷不醒。围观群众赶紧拨打110,并火速将郝送往急救中心。经检查,郝头上被砸出了一个长10cm,深3—4cm的血洞,头颅部分粉碎性破损,颅腔出血,耗资17万元,才保住了命,但多处伤残。

    据其自己回忆,烟灰缸好像是从65号、67号楼临街窗户里抛出来的。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的侦察过程中有严重失误:在公安人员勘察现场时,未戴手套,导致烟灰缸指纹鉴定无法实施,烟灰缸上的指纹全都是勘察人员留下的;此外,公安人员也未在第一时间对楼上所有住户进行逐一排查。因此,由于错过侦察第一时间和侦察手段的不合理,导致了始终没...

  •   当发生侵权行为的时候,通常都是有过错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民法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即无过错责任。那么无过错原则适用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无过错原则适用的情形。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过错原则适用的情形有以下内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

  •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下列情形:  (1) 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 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 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   过错推定与过错责任是在某些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两个关键词,但是很多人都是分不清楚其中的差别,更有甚者是练两者的概念都分不清楚。下面就让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过错推定和过错责任区别在哪的相关内容。

      一、过错推定额外适用情况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

      2、在高度危险责任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3、在饲养动物损害中,动物园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4、在物件损害众人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

      二、过错推定适用规则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

  •   在振兴中国、建设富强、文明、民主的现代化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国家对于人权的保护。社会的人权状况是反映这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自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民主与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社会的人权状况总体是比较好的,人们享受到了比较广泛的自由权利,较之文革十年动乱有了天壤之别。但是,环顾四周,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公权侵犯公民权利个案时有所闻,刑讯逼供顽症屡禁不绝,超期羁押不足为怪,冤假错案决非个别。这些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到底是为什么?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制度设计上的缺失:我们还没有完全贯彻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察、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第89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和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29、141条...

  •   责任并不是只有犯下错误才能承担,在我们生活中,很多时候并没有直接犯下错误,但是由于你的行为导致了他人受到伤害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
  •   在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有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8、单位用工;

      9、个人家人用工;

      10、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

      以上就是关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有哪些的内容。

  • 举证责任倒置四种情形: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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