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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入选仲裁委员会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仲裁委员会的入选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③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便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
平时仲裁委员会没有什么工作的,只有发生仲裁争议的时候才进行仲裁裁决的。费用的负担是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附注: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提供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提供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提供仲裁委员会章程;
(4)提供必要的经费证明;
(5)提供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提供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7)提供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 工会的代表;
(三) 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简介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8年4月3日成立。合肥仲裁委员会参照国际惯例,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独立、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发生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 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筑施工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土 地使用权合同、保险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旅游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保管合同、联营、合伙经营合同等经济纠纷。 合肥仲裁委员会拥有224名仲裁员队伍,分别由法律、经济、技术等领域的著名教授、经济师、工程师、律师和在仲裁、审判、经济管理等工作中经验丰富的人士担任。 合肥仲裁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本委的日常工作。合肥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下列合同纠纷或争议可向本会申请仲裁 :
(一)经济贸易;[page]
(二)金融、保险、证券、投资;
(三)技术转让、知识产权;
(四)房地产、工程建筑;
(五)海事海商、涉外贸易;
(六)其他财产权益。 [page]
第三条 本会不受理下列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page] 本会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下列合同纠纷或争议可向本会申请仲裁 :
(一)经济贸易;
(二)金融、保险、证券、投资;
(三)技术转让、知识产权;
(四)房地产、工程建筑;
(五)海事海商、涉外贸易;
(六)其他财产权益。
第三条 本会不受理下列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本会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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