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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费的赔偿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4 08:46:00 0人浏览

导读:

在现代法律上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就会产生误工费和陪护费,很多人都是不了解其中的赔偿标准的。那么停工费的赔偿原则是?法律快车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停工费的赔偿原则
  •        医疗纠纷陪护费赔偿标准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关于此项赔偿费用,应注意:  1、陪护费发生的前提是患者确需专人陪护,例如患者生活无法自理等;  2、陪护人员可以是专门聘请的临时工(护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属;  3、《条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第145条将此项费用称为“陪护人员的误工补助费”,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等于误工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在现代法律上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就会产生误工费和陪护费,很多人都是不了解其中的赔偿标准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误工费和陪护费标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误工费和陪护费标准是怎样

      (一)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

  •   我们知道工伤保险赔偿项目有很多,那么,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包括康复费吗?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工伤保险赔偿项目是包括康复费用的。工伤保险制度包括预防事故发生和帮助伤者康复。世界各国的立法都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康复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中努力减少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纠正排除。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治疗,采取包括度假、治疗等措施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劳动能力,为伤残人员生活和劳动创造条件。职业康复旨在帮助工伤残疾人员尽可能恢复劳动力和提高生活能力。为此,用人单位应积极帮助劳动者康复,培训残疾人员。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员,用人单位都有责任积极组织专门培训,所需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的职业康复费用中支付。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尹品华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

      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

      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

  • 交通事故的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另外营养费的认定应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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