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刑侦大队能否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吗

刑侦大队能否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8 10:54:07 0人浏览

导读:

刑侦大队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定罪。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说明,刑事诉讼案件在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前,任何人、任何阶段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侦大队能否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吗
  • 刑侦大队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定罪。

    刑侦大队侦察案件时,处于整个刑事案件的侦察阶段,侦察阶段只是就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法通过各种程序及措施搜集证据,整理材料。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说明,刑事诉讼案件在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前,任何人、任何阶段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犯罪嫌疑人曾某诈骗案作者:毛俊颖 (电话:13814855824)时间:2010-09-11 犯罪嫌疑人:曾某 涉嫌罪名:诈骗罪辩护律师:毛俊颖(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结案结果:现取保候审中基本案情: 2010年4月,犯罪嫌疑人曾某在相城区蠡口家具城因涉嫌诈骗被送至当地派出所,并于4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送押至苏州市第一看守所。4月23日,犯罪嫌疑人亲属聘请刑辩律师毛俊颖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担任辩护律师。 律师工作:律师受案后,立即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申请取保候审,并提交曾某无前科以及在工作中受过多次嘉奖的证据,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5月初,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根据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在查明事实基础上,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同意取保候审,并于当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将犯罪嫌疑人曾某释放。律师分析: 作为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
  •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律师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其最为基本的一种业务就是对于相关的当事人进行辩护,在这个辩护的时候律师是拥有一定的权利以及义务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吗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依据刑事诉讼的现有规定,可见律师在侦查阶段虽然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但要受制于侦查机关的批准。侦查机关是否批准,何时批准,批准会见的时间,会见的次数,会见的内容,均取决于侦查机关。律师完全处于被动局面。由于侦查工作具有时限性,封闭性,保密性等特点,侦查机关一般情况下,并不希望律师及早接触犯罪嫌疑人,安排律师会见,往往...

  • 案件简述: 2004年6月,为一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辩护,经浙江、贵州两地往返多次,多方调查取证后,最终为犯罪嫌疑人洗脱冤案,最终被人民法院无罪释放。 2004年6月,为一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辩护,经浙江、贵州两地往返多次,多方调查取证后,最终为犯罪嫌疑人洗脱冤案,最终被人民法院无罪释放。
  • 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一般是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时间内,家属或者辩护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根据案情决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办案机关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的刑期较少,如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

  •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能多次会见嫌疑人,没有次数上的限制。只要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就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