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2 11:43:13 0人浏览

导读: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那么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法律快车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帮助。
讯问犯罪嫌疑人
  •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3、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水平的提升,各行各业的重要岗位上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女性。相应的,女性职务犯罪也呈上升趋势。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进行简要的分析女性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的心理表现和行为特征。

      (一)观望型。

      这类女性犯罪嫌疑人通常有着良好的家庭和工作环境,基本上属于单位和家两点一线的传统妇女,社会经历比较单纯,涵养相对较高,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的整个过程也是其诚实与谎言、责任与逃避的道德交锋的过程。如犯罪嫌疑人卢某大学毕业后即到本单位工作至今,并成为该单位的中层干部,有着人人羡慕的职业和家庭。因涉嫌受贿被司法机关传唤后,心情既害怕又矛盾,供述罪行时吞吞吐吐,全盘否认怕说自己认罪态度不端正,丧失从宽处理的机会,全部交代又不甘心,想观望侦查人员到底掌握了自己多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侦查人员通过层层引导,挤牙膏式的耐心讯问,最终突破口供,获得第一手的证据。

      这类女性...

  • 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保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依法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
  • 刑事案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请一至两名律师。律师可以在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向有关办案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法律观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以及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   众所周知,对于罪犯如果有立功的行为,根据相关刑罚是可以减轻处罚的。但对于特殊的死缓犯来说,他若想要通过立功来减轻刑罚的话,需要达到哪些条件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为大家带来犯罪嫌疑人立功的认定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犯罪嫌疑人立功的认定是怎样

      1、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2、立功的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3、立功的...

  •   上海大火叩问行业安全责任缺失

      本网上海11月16日电 记者刘建 记者从今天下午召开的上海市政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公安机关已经对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的8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程九龙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经连夜侦查,火灾发生时有人在10楼现场违规实施电焊施工,点燃了尼龙网、竹片板等可燃物。截至16日18时,公安机关已对8名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实施刑事拘留,这些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他说,公安机关在最先起火的部位提取了电焊枪、电机设备等物证,嫌疑人也作了口供,目前证人、证言、物证全部到位,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上海特大火灾已导致53人遇难

      截至16日上午9时30分,上海胶州路特大火灾事故已导致53人死亡,另有70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其中17人伤势严重。众多市民自发来到事发的大楼外,向逝者敬献鲜花,表达哀思。图为一位市民...

  • 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保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依法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
  • 嫌疑人逮捕后应当关押在看守所,公安机关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应对案件进行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