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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暴力离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2 09:05:28 0人浏览

导读:

冷暴力,暴力的一种,其表现形式多为通过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冷暴力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家庭冷暴力,二是职场冷暴力,实际上都是一种精神虐待。那么冷暴力离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冷暴力离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 家暴起诉离婚需要的材料有离婚起诉书、申请诉讼离婚的事实和理由、证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等。诉讼离婚中有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法院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家暴起诉离婚要提供的材料:(一)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二)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三)《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四)家暴的证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离婚时应该收集哪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 家暴起诉离婚收集的证据有:报警记录、警方对家庭暴力制作的笔录、证人证言、医院的鉴定证明等等。因家暴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向过错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李丽律师。以下由我为大家解答“收集离婚证据有哪些方法”这个问题。

      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最重要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能否离得了婚,就看原告是否能拿出感情已破裂的证据。《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感情已破裂的标准: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所以,可以围绕上述情形搜集相关证据。另外,提醒大家注意,一定要用合法的手段搜集证据,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关键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为了调取通奸证据,而侵入第三者住宅,是侵权行为,取得的证据...

  •   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是需要证据的,才能更好的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那么,诉讼离婚收集哪些证据?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 对于提起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有:

    1、首先是婚姻关系的证明(包括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如曾有过纠纷并作出了处理或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及一方个人财产的证明材料,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等资料。

    4、如存在家庭暴力的,还应注意收集提供告诫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等资料。

    如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则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

    如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李丽律师。以下由我为大家解答“ 怎么收集非法同居证据”这个问题。首先,现行法律已经不再使用“非法同居”的概念,使用的是“同居”,是男女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状态,包括未婚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也包括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他人结婚后,又与另外的人不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状态。未婚男女的同居证据不大有人关注,大家比较关心的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搜集。此类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因为这类情形的当事人都会刻意的隐藏自己的婚外情。

      常见的证据类型有与第三人同居地点的邻居和物业的证言、同居居所的照片、有关于双方同居事实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保证书、声明书、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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