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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的保证期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4 17:44:25 0人浏览

导读: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那物权法规定的保证期间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物权法规定的保证期间
  • 1、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保证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

  • 核心内容:关于保证期间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应该注意以下问题: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以及保证期间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1、未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可以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认为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一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人(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该保证期间远少于普通诉讼时效规定的2年,因此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注意在6个月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2、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否属于诉讼时效,若不属于的话性质又如何,关于这一点在法学界仍有很大争议。对此我们暂且不论,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法律中对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规定。首先,关于保证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丙作为保证人在甲出具给乙的借条中亲笔书写注明“甲一个月内如不归还,由本人负责归还,保证人:丙”。甲到期未还款,现乙丙就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当是多少发生争议。乙认为应当适用担保法解释第32第规定的二年,丙认为应当适用担保法第26条规定的六个月。那么乙丙谁的说法正确?为什么?

      答案在于如何区别担保法第26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1、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保证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

  •   核心内容:保证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五大类。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

      保证责任的范围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在多大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主债权。

      主债权即主合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是保证范围最主要的内容,从根本上讲,保证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保证范围的其他内容也是由主债权派生出来的,是从属于主债权的。

      (二)利息。

      利息主要是当主债权的标的为金钱时发生的,可以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都派生于主债权,所以属于保证责任的范围。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金钱给付。

      (四)损害赔偿金。

      主要是指债务人...

  • 对于约定保证期间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不早于或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但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物权法自《民法典》生效后会丧失其效力,因此根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对主物、从物的规定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物转让的,从物也随主物一并转让。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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