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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0 10:17:31 0人浏览

导读:

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那么保证期间是什么意思?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保证期间是什么意思
  • 保证在我国现行法中的意思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期间,指的是保证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保证期间的长短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未约定的按6个月计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
  • 保证期间的性质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即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债权人不得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我们知道,对于产生的债务债权,为了谨慎起见,有时候当事人会签订一份保证合同,而这个保证合同中比较重要的就是保证期间了。那么合同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适用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1、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即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事关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

  •   导读:民法典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第34条又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但若对上述规定进行理性考量和深入分析,我们则会发现:该司法解释第34条,尤其是第36条的规定,明显缺乏法理依据及理性的思考,该规定不仅催生了法条间的不和谐因素,而且在实施中还可能会导致混乱,更为严重的是,在司法实务中极可能得出与之相反的结论,即“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中保证时效的冲突

      一般保证下的保证期间时效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有迥然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依民法典第25条2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

  •   在我们日常签订合同中,一般都要确定合同的保证期间,因为这对合同履行相关的事宜会起到一定的约束力。那么双方当事人约定后该如何计算其起算点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关于怎样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怎样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1、根据保证合同成立时,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若届满,则从保证合同生效时计算;若未届满,则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保证合同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约定的期限过短,从主债务履行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除上述情形外,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的开始日期确定起算点。

      3、特殊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若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时,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属于分期履行的债务,应当自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务人预期违约,...

  • 保证期间的性质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即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债权人不得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保证责任期间规定如下:1、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2、一般保证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连带责任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在我国探讨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问题已经不单纯为了解决理论上的争议,更对担保纠纷当事人的利益有着直接的、重大的影响。只有确定了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才可以明确担保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才可以制定出符合法理的、合理的法律规则,并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由于我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存在重大冲突,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也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制度时多有争议。本文拟以我国现行担保立法及司法解释为分析基础,并结合国外的立法例,探讨一下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  一、保证期间的界定  关于保证期间的含义,如果仅从字面表达上理解,可以有两种含义:一是保证人就主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所发生的债务负保证责任,如约定保证人仅担保债务人在3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承担的债务。它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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