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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8 16:28:00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时应当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是:一方生活困难或者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具体指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一方必须在离婚时存在经济困难且另一方应当具有经济帮助的能力。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   离婚损害赔偿与经济帮助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

  •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所谓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的称之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在家务劳动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0条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即是我国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集中规定。根据该条之规定,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以下特征:一是夫妻曾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夫妻财产制问题上采用分别财产制,这是适用该制度的前提;二是以一方在诸如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务劳动方面付出的义务较多为要件;三是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不是离婚时财产分割适用的原则;四是该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婚姻关系存...
  •   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

      1、经济帮助的条件

      ①.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

      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依靠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没有住所。

      ②.一方必须在离婚时存在经济困难。

      如果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经济困难,而是过一段时间后才产生经济困难,就不能再依据《婚姻法》第42条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③.另一方应当具有经济帮助的能力。

      即另一方在离婚时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但能够维持其能人的生存,还有足够的财产帮助一方才行。

      2、经济帮助的途径

      经济帮助可以是在经济上帮助,也可以是在房屋上帮助。房屋上的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离婚经济困难的一方没有房屋,且该方年龄较大,无法在继续挣钱,那么经济帮助的方是可以是房屋所有权;如果该方还比较年轻,又无残疾,能够劳动,那么经济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等。 ...

  • 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是:

    1、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如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2、提供的帮助的一方必须具有经济能力,即仅限于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

    3、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如果已另行结婚,则不再给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时应当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是:一方生活困难或者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具体指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一方必须在离婚时存在经济困难且另一方应当具有经济帮助的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具体如下:1、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2、前述情形只有一方存在,另一方不存在;3、前述情形必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4、请求赔偿需要在起诉离婚时一并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摘要]经济政策与经济法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经济法实际上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对于经济制度而言,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构成了经济制度正式规则的组成部分,经济制度的变迁-经济改革有赖于经济政策和经济法的变迁,正式规则的变化又是制度变迁的内容之一。作为制度正式规则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的变迁应当以制度事实为依据。我国的经济改革应当坚持从现实的制度事实出发,形成中国的制度规则,中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应当具有自己的制度事实依据和特色。  关键词:政策 制度 经济法 改革  经济政策和经济法是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规则的层面上,两者构成了制度规则的内容主体,就经济法和经济政策而言,前者相对静态而后者则相对动态,两者的相互变动、制衡、演变构成了经济制度规则的变化,同时受制于制度事实的演变,规则无非是事实的反映。经济法和经济政策作为制度供给而出现时,它应当依据于制度需求(即...
  • 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执行      经济帮助是我国婚姻法传统的离婚救济方式,《婚姻法》(修正案)沿袭了1980年的规定,且未解决这一规定过于简约的问题。由于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关于一方所有的不动产等贵重物品经双方共同生活一定时期后转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在目前主要由男方准备婚姻住房,女方准备婚后使用的电器、家具的现实情况下,不利于对女方权益的保护。因此《婚姻法》(修正案)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对所谓生活困难以经济帮助的方式进行了解释。所谓生活困难,应以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限,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本人亦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帮助。“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方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则房屋的所有权。”笔者认为,对于大多数而言,住房是其个人重要的具有教大价值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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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

       此条款规定了婚姻法的分别财产制中的补偿制度。

       理解‘该条款,要注意以下要件:

       1, 仅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制下的财产分割。

       2, 夫妻一方即要求补偿方必须在家庭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3, 这种要求是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提出要在离婚之时。不离婚和离婚之后,都没有权利提出。这种权利是债权性质,因此,可以放弃,也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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