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取得的条件
导读:
本文介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可以或得经济帮助。那么要获得经济帮助应该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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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如一方生活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从个人财产中给予困难方适当的财产资助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对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一)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如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或者虽有劳动能力但生活出现暂时困难,且这种困难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其他什么时候发生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因此,这种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
(二)提供的帮助的一方必须具有经济能力,即仅限于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
(三)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如果已另行结婚,则不再给付。
(四)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混淆。
离婚时一方给予对方的经济帮助,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即可以是一次性给付,也可以约定多次给付。具体数额和给付期限,应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达不成协议的,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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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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