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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买房财产协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01 15:09:24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协议的财产可以反悔。如果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的,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生效的,办理离婚登记前协议并未生效,如果一方对协议事项反悔的,是可以撤销的。如果是在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一方在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变更。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离婚买房财产协议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离婚买房财产协议
  •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眼看90万元的借期届到,夫妇两人“匆忙”签订离婚协议,将所有财产划归女方所有,而把所有债权债务(zhaiwu)划归男方所有。但这一“离婚逃债”的措施避不了共同还款的义务。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张某和前妻黄女士共同向秦先生还款90万元并利息,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他们共同负担的一审判决。手握借条向债务(zhaiwu)人夫妇索款2007年1月,张某以向民工支付工资为由向秦先生借款100万元,后还了10万元后便不了了之。经秦先生反复催讨...
  • 离婚财产协议书

    甲方:×××,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乙方:×××,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甲乙双方于一九××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儿子(女儿)名叫×××(19××年××月××日出生)。夫妻财产(债务)具体情况(例如:该房产座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混合(砖混)结构,所有权证编号为:襄樊市房权证××区字第××××××××号)。现双方自愿签订该协议:一、 。二、 。三、(其他约定条款)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

  •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反悔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关于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本质上来说还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因此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强制性法规,那就是合法有效,不需要再经过公证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可以去公证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可以去公证吗

      在实践中,离婚协议的财产是不需要到公证处办理离婚财产公证。协议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只要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及其他人利益,在领取离婚证后自动生效,无需办理财产公证。诉讼离婚的,法院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判决的,在判决书生效时,离婚财产分割生效,因此,诉讼离婚也不需要离婚财产公证。

      二、离婚协议书什么时间生效

      离婚协议,是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只有是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

      三、离婚协议书怎样生效

      《婚姻法》解释二关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规定:

      第八...

  •   

    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

      案例

      陈秀芬(女)和李其何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洁。婚前李其何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7年3月13日双方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李洁所有。2.乙方(陈秀芬)愿意付给甲方(李其何)现金5000元,其中包括还给陈为东债务3000元。3.儿子李洁已有独立生活能力。

      2007年5月17日陈秀芬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陈秀芬和李其何在2007年3月13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两间平房、一间附房中的两间平房与一间附房。

      李其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

  •   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

      本文通过案例讲解了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的处理,但是对方反悔应该怎么处理?

      案情:

      甲和乙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丙。双方有一间房。2007年5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丙所有。2007年6月7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夫妻房屋处理的约定。

      裁判:

      本案双方当事人离婚就财产分割作出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故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夫妻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婚姻的破裂而最终走向离婚。而离婚就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等一些列的问题,因此很多人都会觉得很苦恼。尤其是对于财产分割中的房子问题,更是麻烦。那么,拿着离婚协议就能过户财产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拿着离婚协议就能过户财产吗

      答案是不可以的。离婚协议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处分。因此,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方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离婚协议的性质决定了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实践中,很多地方包括一些大中城市的房管部门即以此为据,对...

  •   核心内容:公民享有婚姻关系自由,自由选择结婚,也可以自由选择离婚。对于离婚,涉及到了离婚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以及老人的赡养等问题。离婚也可以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那么,离婚财产协议反悔如何处理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以一则关于离婚纠纷案件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陈秀芬(女)和李其何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洁。婚前李其何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7年3月13日双方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李洁所有。2.乙方(陈秀芬)愿意付给甲方(李其何)现金5000元,其中包括还给陈为东债务3000元。3.儿子李洁已有独立生活能力。

      2007年5月17日陈秀芬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陈秀芬和李其何在2007年3月13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

  •   案情回放:

      张某与小欧1999年结婚,第二年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2005年3月,在征得小欧的同意后,张某和3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经营英语学习软件的公司,4个合伙人每人投资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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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想到,2007年张某与小欧发生了感情危机,此时正是他们婚姻的7年之痒时期。

      二人最终决定离婚。离婚协议书作了如下约定:各种家具、家用电器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前的 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到26岁止。

      此外,张某另立字据:“暂欠小欧10万元整,于2008年5月前付清。”随后,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转眼两年过去了,张某的公司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有一个人愿出资100万元购买张某的全部股份。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张某转让了股份。...

  •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眼看90万元的借期届到,夫妇两人“匆忙”签订离婚协议,将所有财产划归女方所有,而把所有债权债务(zhaiwu)划归男方所有。但这一“离婚逃债”的措施避不了共同还款的义务。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张某和前妻黄女士共同向秦先生还款90万元并利息,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他们共同负担的一审判决。手握借条向债务(zhaiwu)人夫妇索款2007年1月,张某以向民工支付工资为由向秦先生借款100万元,后还了10万元后便不了了之。经秦先生反复催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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