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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探视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31 16:04:28 0人浏览

导读: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离婚孩子探视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离婚孩子探视问题
  • 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没有直接抚养孩子,那么是有探视权的,如果对方不让探视,那么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那么离婚后如何起诉探视权?起诉探视权要多长时间?拒不执行探视权的后果有哪些?一、离婚后如何起诉探视权1、步骤一: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2、步骤二: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还有下面这些材料证据:(1)双方的身份信息;(2)离婚证;(3)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视权作了约定或判决。(4)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单。(5)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3、步骤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在开庭日赴法庭开庭,质证、辩论。二、起诉探视权要多长时间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
  •   婚不可避免的使一个家庭分裂,子女的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共同的教育,于是法律便规定了探视权。那么离婚孩子探视时间规定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离婚孩子探视时间规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

  • 男方离婚后探视孩子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或者法院判决的时间行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男方离婚后探视孩子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或者法院判决的时间行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9月17日,小张终于能和儿子一起过周末了。这天是小张离婚后第一次履行子女探视权。

      泰兴市人民法院对于小张如何履行子女探视权作出了详细判决。这是全市首例履行子女探视权案结案并执行。

      原告小张(女)与被告小杨(男)于2002年3月28日领取结婚证,2003年3月20日生一子宁宁。后因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5日经泰兴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儿子宁宁随原告生活。

      2006年2月13日,双方书面协议变更宁宁随被告小杨生活,小张对宁宁享有探视权,每月不超过四次,小杨应当给予协助。该协议经泰兴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此后原告又要求将宁宁在每个星期的周末带回原告处生活,遭到被告拒绝。

      今年8月,原告诉至泰兴法院,要求行使对儿子宁宁的探视权,于每个星期的双休日将宁宁接回原告处生活。

      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宁宁入学前,原告可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上午8...

  •   婚不可避免的使一个家庭分裂,子女的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共同的教育,于是法律便规定了探视权。那么离婚孩子探视时间规定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离婚孩子探视时间规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

  •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第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第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易轶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离婚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这个问题。

      因为离婚是夫妻双方的矛盾,所以在子女探视的时候,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极有可能在其中阻挠。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于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此外我国司法解释也对此加以补充,婚姻法规定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这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探视权的行使是有法律保障的,如果对方不允许探望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中的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探视权最根本的是照顾子女,所以不能借此对子女身心...

  •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生长健康,可以向法院申述,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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