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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程序司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1 17:18:02 0人浏览

导读:

监督权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现在我们国家的公权力的幅度还是相对于比较大。我们可以在相关机关各项权力行使的时候进行监督,所以对于很多的人来说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还是比较愿意行使这一项权利。那么立案监督程序司考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立案监督及其相关问题。
立案监督程序司考
  •   监督权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现在我们国家的公权力的幅度还是相对于比较大。我们可以在相关机关各项权力行使的时候进行监督,所以对于很多的人来说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还是比较愿意行使这一项权利。那么立案监督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立案监督及其相关问题。

      一、立案监督具体程序

      1.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办理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

  •   刑事诉讼中,需要进行立案监督,那么在立案监督的时候,需要把握住两种受理的情况,还有关于立案的主体问题等等,那么在关于立法监督的一般程序又是如何体现的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立案监督的程序,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立案监督的一般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具体说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积极的,即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办理...

  •   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   为了更好的纠错,实现司法公正,于是有了再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常常有人弄不清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在哪,容易将两种等同。或许是由于中文歧义,再等同于二,但是现实却完全不同,下面法律快车网小编将具体解释其区别哪。

      一、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在哪

      1.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2.提起方式不同: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3.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后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

  • 审判监督程序制度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提起再审或申请再审的程序。狭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得以纠正、从而防止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的偏差,而特设的一种补救和监督的制度。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三种,即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由当事人申请或申诉提起的再审程序;由人民检查院提起的抗诉而引起的再审程序,这实际上是采纳了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概念。审判监督程序与程序的及时终结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我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原则。首先需要讨论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与事实求是的关系,毫无疑问,实事求是应当成为司法审判工作的基本...
  •   核心内容:在进行立案需要监督程序结束,那么具有哪些是硬性的要求的呢?主要的条件是需要按照哪些法规进行落实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时限、内容和形式,以保证立案监督落到实处。《规定》第八条则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的调查职责,并对调查的方式和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义务提出要求: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印公安机关相关法律文书和案卷资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同时该条和第九条明确了检察机关纠正违法和公安机关进行纠正的具体程序和期限: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

  •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应当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被害人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的规定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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